巨詮事務所
常見問題

2015-10-14

收據貼印花稅Q&A及相關法律條文規定

      據會員反應近來各地區稅捐稽徵單位有稽查印花稅事宜,常有縣市醫師公會電話詢問相關問題,為協助醫療機構,本會特彙整收據貼印花稅Q&A及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如下,以供會員參考。


一、收據貼印花稅票Q&A


      Q:診所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印花?
      A:只要有現金收入之銀錢收據每張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診所)貼印花稅票,也就是說,診所開立之收據每250元應貼1元印花,不足1元者則免貼印花(249元以下)。


      Q:忘記貼印花被國稅局查獲有何後果?
      A: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例:漏貼250元印花為= 1+1*(5~15倍)元)。


      Q:有會員反應國稅局要求會員簽署切結書「…保證沒有逃漏稅行為,否則願受最嚴厲之處分…」時應如何應對?
      A:納稅乃國民應盡之義務,如真有逃漏稅之行為並查有實據本應接受處分,所以無論是否簽署切結書皆不因此而免責或加重。但是,國稅局若真要處罰人民逃漏稅時,則國稅局須負舉證的責任(有效追溯期7年)


二、「貼印花」暨「全年度收據證明」實例說明:


  (1)凡收據未達250元者,不須貼印花稅票。(現行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四,1000元收據須貼4元印花稅票,250元須貼1元印花稅票,未達250元不須貼印花稅票。)


  (2) 醫療機構為加強服務民眾,於年度報稅列舉醫療費用,所開具整年度醫療費用總額應為「醫療費用證明」,而非「醫療費用收據」(收據應於當次就診時發給)。


  (3)自費部份超過(含)250元之收據須貼印花稅票。


  (4)掛號費150元,若自費部份200元,開立成同ㄧ張收據,須貼印花稅票。若分別開立成兩張收據時,因不滿250元,不須貼印花稅票。

 

三、印花稅法暨相關條文規定


  【印花稅法】

    第5 條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 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第7 條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9條

      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貼用。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繳納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第23 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處理;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四、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請領醫療給付暨所收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之收據免稅


    財政部84/07/26台財稅第841637127號函: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同意免徵印花稅。


五、注意事項


    1、依據醫療法第22條規定,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依同法第101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依同法第103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應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之收據,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之保險憑證就醫序號。依同法第64條違反第11條保險人應予違約記點。


    3、醫療機構為加強服務民眾,於年度報稅列舉醫療費用,所開具整年度醫療費用總額應為「醫療費用證明」,而非「醫療費用收據」(收據應於當次就診時發給),避免被課徵印花稅;若是由電腦列印,請電腦公司配合。


(台灣醫界50卷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