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案未核定: 依台灣地區營利事業所得稅聯繫業務第31次聯繫會案號 7決議辦理。 營利事業無法提示一部或全部之帳證簿據,就該漏報營業收入之所得 額核計方式分別依: (一)提示之帳簿憑證無法查核實際成本,而營業費用核實認定,該漏 報營業收入之漏報所得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 (二)提示之帳簿憑證無法查核其實際成本及營業費用,或未能提示全 部帳證簿據,該漏報營業收入之漏報所得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 率核計。
二、申報案已核定: (一)營利事業申報案,因未能提示帳簿文據備查,按同業利潤標準淨 利率核定所得額,該漏報營業收入之漏報所得額依同業利潤標準 淨利率核計。 (二)營利事業申報案,原查時已依提示帳證查核認定,嗣後發現漏報 收入,通知營利事業提示該漏報收入之相關帳簿文據,核計漏報 所得額計算方式依前述一、辦理。 (三)營利事業申報案,按書面審核核定,嗣後發現漏報收入,如該漏 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未列報,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 額,惟核定所得額,如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 標準淨利率核定之所得額,通知營利事業提示帳簿文據,核計漏 報所得額計算方式依前述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