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居間買賣業按約定應收佣金、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開立憑證時限;雖該仲介業者主張,其向客戶收取尚未開立發票之服務費正於法院進行爭訟,其結果可能須退還部分佣金達成和解,服務費之金額無法確定,所以未開立發票,並非蓄意逃漏稅捐;惟查該仲介業者既已收取相關服務費,依規定即應開立發票並交付予買受人,縱所受託之案件尚有糾紛,亦應先就已收取之服務費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嗣後若達成和解,所須退還款項,可以銷貨退回或折讓處理。
高雄市國稅局再次呼籲營業人,各項交易應主動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發票,否則一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調查,將可能涉及逃漏稅而遭處罰;另稅法尚訂有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相關處罰規定,故所開立之發票亦應確實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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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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