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5%扣繳;
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4年度為73,001元)免予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71/8674743778278224872?tagCode=
■ 財政部表示,年終獎金不屬於每月給付薪資,企業發放時應扣取5%稅款,若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中「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104年度為73,001元)才能免予扣繳。
換句話說,年終獎金為73,000元以下者,免扣5%所得稅。
◎罰則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