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常見問題

2016-01-30

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以境內居住之個人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許多民眾詢問有關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金額、憑單申報及適用對象等問題,該局彙整說明如下:


    一、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同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取得分離課稅之所得(如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及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二、扣繳義務人對同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之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三、小額給付免予扣繳及免列單申報規定之適用對象除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外,亦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四、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對同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屬86年度以前盈餘或股利之營利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但如給付屬87年度(含)以後盈餘或股利之營利所得,除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消費合作社分配予同一社員之交易分配金,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依規定填報股利憑單者外,其餘不論金額大小皆須依規定開立股利憑單。


    五、所得人如為營利事業(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均應按規定扣繳並列單申報。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負責人,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