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常見問題

2016-02-15

「交際費」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

一、限額計算 / 簡表

金額級距(元)        【簽證             【查帳、書審】 
900萬以下             勞務淨額 * 1.2% 勞務淨額 * 1%
900萬零1 ~4500萬     勞務淨額 * 0.8% + 36,000 勞務淨額 * 0.6% + 36,000
4500萬零1以上 勞務淨額 * 0.6% + 126,000 勞務淨額 * 0.4% + 126,000
3000萬以下            
進貨淨額 * 0.2%
銷貨淨額 * 0.6%
運輸淨額 * 0.7%
進貨淨額 * 0.15%
銷貨淨額 * 0.45%
運輸淨額 * 0.6%
3000萬零1  ~
1億5000萬
進貨淨額 * 0.15% + 15,000
銷貨淨額 * 0.4% + 60,000
運輸淨額 * 0.6% + 30,000
進貨淨額 * 0.1% + 15,000
銷貨淨額 * 0.3% + 45,000
運輸淨額 * 0.5% + 30,000
1億5000萬零1 ~
6億  
進貨淨額 * 0.1% + 90,000
銷貨淨額 * 0.3% + 210,000
運輸淨額 * 0.5% + 180,000
進貨淨額 * 0.05% + 90,000
銷貨淨額 * 0.2% + 195,000
運輸淨額 * 0.4% + 180,000
6億零1以上            
進貨淨額 * 0.05% + 390,000
銷貨淨額 * 0.15% + 1,110,000
運輸淨額 * 0.5% + 180,000
進貨淨額 * 0.025% + 240,000
銷貨淨額 * 0.1% + 795,000
運輸淨額 * 0.4% + 180,000
經營外銷業務 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2 % 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2 %

 

二、買賣業:

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勞務業、租賃業、保險業:

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

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四、外銷 / 取得外匯收入「特別交際費」: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帳。

 

五、交際費 / 原始憑證: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 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 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 數量及成本金額。
 
 
六、注意事項:
 
(一)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憑核認。

 

(二)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財政部69.4.19台財稅第33171號函)
(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