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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夫妻盈虧互抵 須符兩大要件

2016-12-29 01:21:12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若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二個以上專門職業的業務,其中一人經核定有虧損者,若要適用盈虧互抵有兩要件,包括是相同的所得類別,以及必須辦理查帳填寫損益申報書供稅局查核。

    財政部官員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二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一人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觀察是否所得類別相同才可適用盈虧互抵,也就是現行綜合所得中約有十項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類別,需要是同一類別。

    舉例來說,甲君獨資經營A醫院,其配偶乙君經營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甲君經營A醫院的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乙君經營護理機構的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因所得類別不同,所以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同時,除了必須二人為同一所得類別的專門職業,且經營的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示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供調查,則可自同一年度經核定的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但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的所得,及虧損為限。

    官員也提醒,民眾須設帳列舉證文件,填寫一份損益申報書以供稅局查核,要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類別課徵的補習班、托嬰中心、幼兒園、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亦可依上述條件盈虧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