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常見問題

2017-08-24

營利事業舉辦旅遊活動所支付費用,如何併計參加人員所得課稅。

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洽詢,該公司暑假期間辦理多場旅遊活動,其中有幾場旅遊活動有限制參加員工資格並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其公司支付的旅遊費用是否應列入參加人員之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不同,所得有不同之徵免規定:

一、若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沒有限制者,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若限制特定員工(例如達到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

才能參加者,則屬員工所得,但其所得類別又依下列方式區分而有 不同;

(一)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 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 定,列單申報該員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但若超過職工福 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由公司負擔者,此係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 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繳憑單。

(二)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 申報扣()繳憑單。

三、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 件者,核屬參加人員「其他所得」,由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 規定列單申報該參加人員「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若非單純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則務必依不同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予以不同的申報方式,以免因違反扣免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而遭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之處罰。#317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股長 姓名: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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