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常見問題

2020-06-01

可憐哪!疏忽稅款扣繳 董事長也傾家蕩產

上市櫃(含興櫃)公司董事長通常非常風光,有很高的社會地位,但若疏忽稅法的規定,也可能瞬間從雲端跌落,甚至傾家蕩產。

    吳君在2012年是一家甲興櫃公司董事長,那年甲公司向一家大陸A公司購買與太陽能有關的設備,共花了3.8億元,其中設備款是1.3億元而製程技術是2.5億元,甲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把其中的2.5億元列報為專門技術的無形資產,但甲公司在支付大陸A公司這2.5億元款項時,沒有辦理扣繳稅款,代誌就大條了,而且都算在吳君頭上。

未辦扣繳,董事長被罰一億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認為,根據甲公司的營所稅申報書顯示,甲公司付給A公司的2.5億元列報為無形資產,這是使用A公司製程技術的「權利金」性質,而A公司是大陸公司,在台灣並無固定營業場所,按照稅法規定,須由公司負責人(即吳君)在甲公司付款時,扣繳20%的稅款即5000萬元並向國稅局申報繳納,但吳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且未於國稅局指定的期限內補繳扣繳稅款,國稅局除對吳君補稅5000萬元外,再對吳君加罰未扣繳稅款兩倍罰款共1億元。

    吳君非常委曲地指出,他在2011年到2013年間擔任甲公司董事長,主要的職務有三項,分別是:負責公司的決策、協調內部關係、以及處理外部公共事關係;至於財報製作、稅務申報等則是由總經理督導各部門進行處理,他根本沒有看過那份營所稅申報書,國稅局的處分有誤。

這裡有個問題非常有趣,為什麼甲公司支付給大陸A公司權利金款項,沒有辦扣繳稅款,但責任卻算在吳君頭上,而不是由甲公司負責?

    對此,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會計師指出,依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支付權利金給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公司時,須由企業負責人負責扣繳稅款,因此這項權利金的扣繳義務人是企業負責人不是企業,若沒有辦理扣繳,負責人就可能受罰,因此,各企業負責人對稅法這項規定,要提高警覺特別注意。

法官認國稅局處罰過苛

    吳君就本案向法院控訴,他既要補繳5000萬元應扣未扣稅款,還要再繳1億元罰款,導致他名下的房地產被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股票、債權及保險金等財產也被扣押、拍賣,而名下擁有的甲公司股票後來也決定終止在興櫃掛牌,價值並不高,他的財力根本繳不起5000 萬元的稅款,更不用說後面的1億元罰款了,吳君表示,國稅局的處罰實在過苛,且已讓的生活無以為繼了。

    南區國稅局則答辯指出,按稅法規定,因吳君未在規定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稅款,除補稅外要再加處3倍以下罰款,國稅局原本對吳君加處2.5倍罰款,後來衡量吳君情形,減輕罰款20%,變成只罰2倍罰款,國稅局並未濫用裁量權;然而法官對南區國稅局的講法並不認同。

   法官從兩個層面分析這個案件,

    一、從時間上來看,甲公司和A公司的交易發生在2012年,國稅局在2015年9月補稅,且只給吳君一個月時間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以吳君的財力似無法在這個不合理的期限內繳納這筆巨款,而2012年吳君是甲公司的董事長,但2013年吳已辭掉甲公司董事長,國稅局到2015年要求吳君補繳稅款,吳君已無從獲得甲公司支援,更無能力向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大陸A公司追償。

    二、從吳君的財力來看,吳君名下的房產被拍價的價款約2000萬元扣掉須清償銀行欠款1500餘萬元,國稅局只分配到468萬元,至於吳君擁有的甲公司股票,因甲公司已終止在興櫃公司掛牌,股票價值不高,衡量吳君的財力無法繳納全部5000萬稅款,更不用說另外的1億元罰款。

    法官指出,按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的義務的處罰應考慮到受責難的程度,並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稅法雖規定,此項權利金的扣繳義務人是公司負責人,但實務上,董事長負責全公司之事務,未必能鉅細靡遺,而吳君又不是法律或財稅專業,對所負責的扣繳義務,因一時疏忽沒有遵守,吳君應受責難的程度也屬於輕徵;但國稅局未考量吳君的資力,處以1億元罰款,並未考慮到是否會造成顯然過苛的處罰,這項處罰顯然有裁量怠惰的違法情事,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掉南區國稅局的處分。

    這件事給各公司董事長一個非常重要的啟示,當董事長不能只管公司決策,對公司的財務及稅務採放任的態度,疏忽不管稅法扣繳義務人規定,以後就換國稅局來「管」你(董事長)了。

(本文作者為資深媒體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