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常見問題

2015-04-29

獨資合夥事業 要繳營所稅

因應財政健全方案上路,今年起,獨資、合夥事業的營利所得首次須納入營所稅繳納。南區國稅局提醒,雖大部分獨資、合夥事業於明年5月申報今年所得時才會受影響,但今年1月1日後辦理決算或清算的獨資合夥事業,就得開始適用。

南區國稅局解釋,過去獨資、合夥事業的營利所得,都是併入負責人個人綜所稅申報;但今年起,獨資合夥事業的所得,必須同時申報、繳納營所稅及綜所稅。

在營所稅方面,負責人須以營所稅應納稅額的半數報繳,在個人綜所稅部分,須先以總營利所得減除已在營所稅部分報繳過的金額,剩下餘額再併入綜所稅繳納。

國稅局提醒,大部分獨資、合夥事業要等明年5月申報今年度所得時才須適用,不過今年辦理決算或清算的獨資合夥事業,就當下開始適用,負責人在結算當天必須先立即繳納營所稅,綜所稅部分稅額才可明年5月報稅時繳納。

舉例來說,有一獨資商號在今年2月結束營業,向國稅局申請今年1到2月營所稅決算申報時,以營利所得1,000萬元來計算,決算當下就須先繳納85萬元(1,000萬元乘以營所稅17%=應納稅額170萬元,170萬元的半數為85萬元)。

剩下的915萬元(總所稅得1,000萬元減掉85萬元),才列為負責人的個人營利所得,於明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繳納,方式與過去大不同,提醒獨資、合夥事業多加注意。

國稅局解釋,會配合財政健全方案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方案,去修正獨資、合夥事業報稅方式,主要是考量獨資、合夥事業及公司同屬於「營利事業」,其事業盈餘相當於公司股利,若無同步修正,等於形成稅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