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常見問題

2015-05-01

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之綜合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5月1日起展開,為提供民眾正確報稅觀念,彙整以往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問題,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如有配偶,是否需合併申報?

  夫妻以合併申報為原則,但有以下情形得分開申報:

  (一)夫妻於103年度結婚、離婚者,可選擇分開申報。

  (二)夫或妻已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年收入未達免稅額82,000元,而由子女申報扶養者,例如,夫由女兒申報扶養,則妻有所得應自行申報,若採用標準扣除額,則扣除額適用單身者76,000元。

  (三)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之子女,其配偶所得可單獨申報。

  (四)自103年度起,符合一定條件之分居夫妻(詳附檔《一》)得各自獨立分開申報。

 

二、子女或兄弟姐妹,已年滿20歲未在學、未就業,可否申報其免稅額?

  原則上不得申報免稅額,但該子女或兄弟姐妹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屬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並取具醫院證明者,則可列報扶養免稅額。

 

三、在103年度出售房屋無法提供房屋買賣契約,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應按103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該項所得標準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房地總成交金額(1)臺北市地區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2)新北市地區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3)臺北市及新北市地區以外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之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之收入,再以房屋收入之15%計算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二)除前項情形以外,按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

   (1)臺北市地區: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認定為高級住宅者,按房屋評定現值48%計算,其他按42%計算。

   (2)其他縣市:詳附檔。(檔案下載→[103年度各縣市出售房屋核定標準doc] )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