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常見問題

2015-06-23

財政部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2

【函號】:

財政部94/01/25台財稅字第09404507160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國外影片事業取得國內支付播映權或頻道代理權費用之課稅釋疑

【內容】:

主旨:關於國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或頻道供應者(以下簡稱頻道業者)透過衛星傳輸,向國外影片事業取得影片播映權,或向國外頻道供應商取得頻道代理權所給付之費用,適用本部68年7月6日台財稅字第34585號函(編者註:本部94台財稅字第09404512020號令核示自9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規定之疑義。說明:二、頻道業者係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以自己或代理之名義,授權予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頻道業者通常透過下列各種方式,取得國外頻道及國外影片節目在中華民國地區播出:(一)頻道業者向國外頻道供應商取得國外頻道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代理權,並以自己或國外頻道供應商之名義,授權予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播放。(二)頻道業者向國外影片事業購買節目播放帶,取得播映權授權,再轉授權予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播放。(三)頻道業者透過衛星傳輸,向國外影片事業取得播映權授權,並重製成節目播放帶,再授權予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播放。三、頻道業者透過上開方式取得國外頻道及國外影片節目在中華民國地區播出所支付之費用,適用本部68年7月6日台財稅第34585號函「營利事業進口國外電影片,經約定不得重製,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者,其所支付之費用,尚不屬權利金性質,國外營利事業取得該款項,免予課徵所得稅」規定疑義乙節,說明如下:(一)國外頻道供應商將其所擁有之頻道,授權予頻道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頻道業者為取得該國外頻道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代理權所給付之頻道代理權費用,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所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尚無本部68年函規定之適用。頻道業者給付上開國外頻道代理權費用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二)頻道業者向國外影片事業購買節目播放帶,取得播映權授權後,再授權予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播放。如頻道業者所取得國外影片節目播放帶,係與國外影片事業約定不得重製,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者,其支付國外影片事業之播映權費用,在上開本部68年函規定未廢止前,應有其適用。(三)國外影片事業透過衛星傳輸節目訊號,由頻道業者接收後重製成節目播放帶,再授權予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播放。前開重製行為,雖屬合法授權下之重製,惟尚不符合本部68年函有關「經約定不得重製,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之要件,故頻道業者給付予國外影片事業之播映權費用,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所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頻道業者給付上開播映權費用,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惟衡酌頻道業者接收衛星傳輸節目訊號,並重製成節目播放帶,係基於重播節目等需求所為之必要行為,頻道業者於本函發文日前已給付之上開播映權費用,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94/01/25台財稅字第09404507160號函)

【函號】:

財政部94/05/23台財稅字第09404529050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補充說明本部94台財稅字第09404507160號函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補充說明本部94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7160號函之適用疑義。說明:二、國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或頻道供應者(以下簡稱頻道業者)給付之頻道代理權費用中,包含影片播映權費用、製作費用、衛星上鏈傳輸費用及頻道代理權利金者,得提出與國外業者簽訂之契約、補充協議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資料,供稽徵機關據以查核認定。其屬給付影片播映權之金額部分,如符合本部68年7月6日台財稅第34585號函(編者註:本部94台財稅字第09404512020號令核示自9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之規定者,於該函適用期間內,得免予扣繳;至其他給付仍應依法課稅。三、國外業者取得頻道業者支付之製作費用及衛星上鏈傳輸費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課稅者,應逐案檢附申請書、合約書(含中譯本)及其他相關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其委由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另檢附授權書,經本部核准後,方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之規定。四、頻道業者向國外影片事業購買節目播放帶或透過衛星傳輸節目訊號,取得播映權,其與國外業者已約定不得重製、或國外業者未於合約內授與頻道業者重製之權利,符合本部68年7月6日台財稅第34585號函之規定者,得免予扣繳。頻道業者從事暫時性之節目訊號儲存、附加中文字幕、國語配音、主管機關審核後要求進行之修剪、剪輯預告片及覆蓋廣告破口等,係屬為公開播映之需求,所為之必要行為,尚不違反有關「不得重製」之規定。五、頻道業者前經查獲補徵之稅款或罰鍰已繳納者,經依上開規定處理結果如有溢繳之情形,得向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退稅。(財政部94/05/23台財稅字第09404529050號函)


【函號】:

財政部69/09/17台財稅第37783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給付外國政府之入漁費及觀察員之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

貴公司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依對外漁業合作合約之規定,在外國領域作業所給付印尼政府之入漁費(作業權利金)及印尼政府所派遣觀察員之薪資,核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不屬我國所得稅課徵範圍,於給付結匯時,亦無須扣繳稅款。(財政部69/09/17台財稅第37783號函)


【函號】:

財政部77/05/02台財稅第770006503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支付選美授權之報酬應按權利金扣繳所得稅

【內容】:

所得稅部分:1.美商××公司因授權貴公司在台辦理選美會所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權利金,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6款規定,應按給付額扣取20%所得稅。2.貴公司提供予××公司工作人員暨各國參選佳麗之有關機票及膳宿費用,如確由貴公司負擔,准予檢據核實認定;至給付競賽獎金或給與,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款。3.有關選美活動所取得之收入、成本及損費,應由貴公司依所得稅法第41條及第73條第2項規定申報,並提示帳證由該管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財政部77/05/02台財稅第770006503號函)

【函號】:

財政部66/08/01台財稅第35035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按信用狀押匯金額計收之開狀費非屬利息收入

【內容】:

美國英倫銀行(Mellon Bank N.A.)提供貴公司短期貸款○○美元,供貴公司國外購料之用,其按信用狀押匯金額之0.1%計收之開狀費,係屬該行之手續費收入,非屬利息收入,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20%之所得稅款。(財政部66/08/01台財稅第35035號函)


【函號】:

財政部90/11/01台財稅字第0900456305號令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外國投資機構在境內從事遠期外匯交易因展期結算取得之收益屬其他所得

【內容】:

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投資國內證券,其經許可匯入之投資本金,如已依同辦法第12條規定全數兌換為新臺幣者,其投資國內證券所產生之收益,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徵、免所得稅;至其申請匯出該新臺幣本金時,尚無課徵所得稅問題。二、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與銀行從事遠期外匯交易,其申請展期時,如銀行已就約定到期日當日之市場匯率與約定匯率進行結算並支付差額,再以約定到期日當日之市場匯率為基礎重新訂定展期契約者,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因契約展期結算所取得之收益,既已實現,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0/11/01台財稅字第0900456305號令) 


【函號】:

財政部92/04/18台財稅字第0920451381號令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補充核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從事遠期外匯交易之課稅規定 

【內容】:

補充核釋本部90年11月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305號令,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從事遠期外匯交易所涉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從事避險性遠期外匯交易,其因合約展期結算產生之損益,除得依上揭釋令規定計算外,亦得採與本金部位評價之匯兌損益合併計算,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基於會計處理一貫原則,一經選定不得變更。其採用之計算方法,無須事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惟應於申報納稅時附註說明。二、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得由其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指定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負責按年度彙整計算遠期外匯交易損益,並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遠匯部位單獨計算損益者,計算方式如附例示一;遠匯部位與本金部位併計損益者,計算方式如附例示二)。三、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從事遠期外匯交易,自90年11月1日起,應依本部90年11月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305號令及本補充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90年11月1日前,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財政部92/04/18台財稅字第0920451381號令)例示一、例示二:(詳附件)。

【函號】:

財政部93/05/18台財稅字第0930451691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公司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給付國外承銷商或存託機構之費用應課稅

【內容】:

主旨:國內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給付國外主辦承銷商或存託機構之承銷費或手續費支出,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說明:一、國內發行人基於海外籌資之需求,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分別與境外之承銷商及存託機構簽訂承銷契約及存託契約,依當地國之證券有關法令發行有價證券。以海外存託憑證為例,前開國外主辦承銷商提供之服務範圍,除規劃與執行存託憑證發行流程之外,尚涵蓋發行當地之申請作業、輔導、送件、與主管機關之聯繫及承銷海外存託憑證等;存託機構則係於境外,依當地國之證券有關法令發行存託憑證以表彰保管機構所保管之股票,並將存託憑證交付承銷商委託其銷售。依此,國外主辦承銷商及存託機構辦理海外存託憑證之承銷、發行等業務,尚非單純在國外提供勞務,究其服務內容,係屬於綜合性業務服務之提供,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依同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二、實務上,國內發行公司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募集資金,係由國外承銷商將其受託募集之資金,扣除應支付國外主辦承銷商或存託機構之承銷費或手續費支出,以淨額匯回國內發行公司。參照本部74年5月4日台財稅第15527號函之規定,某企業原應給付日本××公司之企業管理服務費,改由其與香港聯屬公司之「聯屬公司往來」科目沖轉給付,再由香港聯屬公司給付予日本××公司,揆其性質核屬轉帳給付,應由國內企業依規定扣繳稅款。上述承銷費用自應收取之募集資金中「扣除」的付款方式,實已符合前開轉帳給付之規定,故國內發行公司應在國外承銷商匯撥募集資金當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國外承銷商將其受託募集之資金,扣除承銷費等相關費用後,以淨額匯回國內發行公司,依據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規定,國內發行公司應分別帳列「承銷費用」及「募集資金總額」。(財政部93/05/18台財稅字第0930451691號函)


【函號】:

財政部54台財稅發第07859號令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外商取得我國公司使用秘密製造方法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

美國甲公司僅將其秘密製造方法及專門技術等資料提供與台灣乙公司使用,取得一定報酬,其所有權並未轉讓,自難為出售,則其從乙公司所取得之該項報酬,自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所得,應由該乙公司於給付時,依照同法第88條有關規定依率扣繳。(財政部54台財稅發第07859號令)


【函號】:

財政部60/03/30台財稅第32253號令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提供行政財務管理取得之服務費屬權利金收入

【內容】:

台灣××無線電公司支付美國××無線電公司之技術服務費,係基於美國××無線電公司提供行政、財務管理方面之意見及服務,所給予之對等給付,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以秘密方法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財政部60/03/30台財稅第32253號令)

【函號】:

財政部94/01/28台財稅字第09404512020號令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國外影片事業提供影片供我國營利事業放映取得之收入屬權利金

【內容】:

一、自94年8月1日起,國外影片事業提供影片供我國營利事業放映使用,經約定不得重製及提供他人使用,且於一定期限放映者,國外影片事業所取得之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一)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以其收入二分之一核計所得額;(二)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以其收入之45%計算成本;(三)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相關費用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二、國外影片事業提供影片供我國營利事業放映使用,我國營利事業如可重製使用或再授權他人使用者,該國外影片業者取得之收入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所得,應依權利金所得課稅。三、本部68年7月6日台財稅第34585號函,自9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94/01/28台財稅字第09404512020號令)


【函號】:

財政部69/08/06台財稅第36533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使用外商特殊技術給付之報酬屬權利金應依法扣繳

【內容】:

查××公司與日商××公司簽訂工廠合約,該日商雖將其特殊技術及專門知識讓與該公司在我國製造PVC,惟該日商仍保有此項特殊技術之主權,此與買賣之效果使賣方喪失其出賣之財產權而買方則取得其買受之財產權,亦即使財產權變易其主體之情形不同。且該公司無權將前項特殊技術轉移、出售或部分轉讓與第三者,此與財產權之買受人應有充分自由得以轉讓其買得之財產權者,亦顯不相同。是以該公司給付之報酬,性質應係日商在我國境內所取得之權利金,係屬我國來源所得,依照所得稅法第3條末項及同法第88條之規定,應由該公司負責依法扣繳。(財政部69/08/06台財稅第36533號函)


【函號】:

財政部69/10/03台財稅第38301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提供專門技術供獨家使用之報酬屬權利金

【內容】:

主旨:貴公司與日商××會社總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契約所支付之報酬金,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性質,不適用同法第25條第1項有關提供技術服務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應由貴公司於給付時按20%扣繳率扣繳其所得稅款。說明:二、依據約載內容,日商係將其專門技術(秘密方法)等,在約定之地區、日期內,提供貴公司獨家使用,所取得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性質。(財政部69/10/03台財稅第38301號函)


【函號】:

財政部68/04/20台財稅第32523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外商將境內出租設備出售應依法納稅

【內容】:

美商××公司將出租予我國境內事業或機構之資料處理設備就地出售,核屬在我國境內之營業行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68/04/20台財稅第32523號函)


【函號】:

財政部66/08/20台財稅第35580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外商取得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賠償金係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

國內廠商因違法侵害外國事業所有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而給付之損害賠償金,依照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之規定,係屬該外國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該國內廠商於給付時,依法按20%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6/08/20台財稅第3558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