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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4

律師看時事/婚不婚 遺產稅差很大

2015-05-01 13:37:39 經濟日報林瑞彬

 

  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說,一個國家30歲的未婚女性占30%,將造成國家不安定,還會有國安危機,此話一出,便掀起正反兩極看法。筆者無意進入此爭議,只是想藉此提醒讀者,在我國法令上,有許多規範,因為配偶有無的不同,導致稅負計算上與繼承情形的差異,民眾若能先行了解相關規範,將有助於針對自己本身的情形,預做最有利的規劃。

 

配偶子女享有扣除額

  以遺產稅的計算為例,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有生存配偶,可享有配偶扣除額493萬元;若有子女,則享有子女扣除額每人45萬元,也就是說,假設某甲死亡時遺有配偶及一子,某乙死亡時未結婚無子女,某甲即多出了538萬元的扣除額,以現行10%的遺產稅率計算,某甲的遺產稅即較某乙少了53.8萬元。

  此外,若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較生存配偶為多時,生存配偶可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金額,這個金額也可以作為遺產稅計算時的扣除額,在租稅實務上,常見民眾以此方式大幅降低遺產淨額所產生的稅賦。 

  但要注意的是,一旦國稅局核准這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金額作為扣除,國稅局即會追蹤繼承人是否對生存配偶確實履行該項債務,繼承人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將財產分配給生存配偶的結果回報給國稅局。

  除了前述情形之外,在申報遺產稅的階段,其實國稅局著眼的角度在於遺產的淨值究竟是多少,至於各繼承人間如何分配遺產,並不需向國稅局提報,相關的規定,見於民法繼承篇。

 

配偶享有較多應繼分

  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而配偶的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時為平均分配,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為遺產的三分之一,與祖父母同為繼承人時為遺產的三分之二。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時若有生存配偶,配偶是當然的法定繼承人,且與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相較之下,配偶擁有較多的應繼分;被繼承人死亡時若無生存配偶,或是未婚的情況下,即是由各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其遺產。

  然而,在實務上,常見民眾基於種種考量,希望將自己身後遺產作較為特別的安排。

  例如未結婚無子女,但對其兄弟姊妹的小孩(姪子女)視若己出,或有其他親近友人,而希望將身後遺產給與一直在照顧他/她的姪子女或其他友人的情形。

  單身族如計劃身後,將遺產給與侄子女或其他非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須利用民法繼承篇所規範的遺贈方式。

  如果未做遺贈規劃,若在全無法定繼承人的狀況下,單身族的遺產甚至可能直接收歸國有。

  所謂遺贈,是指當事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遺產贈與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民法第1189條以下的規定,遺囑有分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五種,各有不同的要件。

  預立遺囑,不僅可以防止繼承事實發生時,家屬的慌亂甚或是對遺產的爭奪,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貫徹所有權人對於身後財產安排的意思,特別是希望將身後財產為遺贈的情形。

 

法定特留分有保障

  惟需特別注意的是,民眾雖得基於自由意志決定身後財產的分配,但對於法定繼承人得以繼承的最低比例,民法第1223條亦有規定,也就是所謂的特留分,若遺贈的數額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特留分的金額,受侵害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向受遺贈人主張其特留分不足的部分。

  舉例來說,某甲未婚無子女也無父母、祖父母,死亡時遺有遺產1,200萬元,某甲死亡時的法定繼承人為其兄弟AB二人,在一般情形下,AB各得遺產600萬元。

  若某甲以遺囑方式將其財產遺贈1,000萬元予其姪女C,依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600萬元)的三分之一,也就是200萬元。

  此時的遺贈將導致AB僅能獲得遺產各100萬元,而此時AB得各就其受侵害的100萬元部分,向C請求,但要不要請求是該兄弟AB的權利,並非侵害特留分的遺囑即屬無效。

  既然遺囑的目的是為了妥善安排身後事,為求圓滿,民眾在預立遺囑時,除需注意遺囑的方式需符合法定要件外,在遺產價值的計算上,應盡可能掌握自己已知的財產類型及價值,必要時也可向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個人財產總歸戶清單以做確認,避免因為遺贈造成侵害法定繼承人特留分,另生紛爭的情況。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