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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購買國外勞務如何繳納營業稅

    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或機關團體等購買國外勞務時,要如何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而有銷售勞務者(如:技術服務、專利權、商標權……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該局說明,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之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該局補充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如係銷售電子勞務(如:視訊瀏覽、訂房服務等)予境內自然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則為該境外電商,由境外電商依法報繳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06-2298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