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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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營業人收受有關單位補助款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受有關單位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應視該補助款是否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營業人收受他單位補助款應否課徵營業稅,應視該補助款是否與銷售行為有關,例如屬進行研發且研發成果非屬自己享有而提供補助單位或與補助單位公同共有者,則該補助款收入係屬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應為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收受甲基金會補助款從事研發工作,約定研發成果歸屬A公司所有,因A公司取得基金會之補助款非因銷售行為而取得,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反之,若研發成果歸屬基金會所有或公同共有,則A公司收取該項補助款即屬提供勞務予基金會而取得之代價,A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收受有關單位的補助款,如有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