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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被繼承人遺有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相同,均屬於遺產稅課稅範圍,要記得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票,應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如該公司持有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並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如該公司持有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則依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投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A公司股票,惟繼承人漏未申報,經該局函詢A公司,A公司表示甲君確為該公司股東,該局爰按繼承開始日A公司資產淨值及甲君持有股數,調增遺產總額5百萬元。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所遺未上市、未上櫃或非興櫃公司股票,因未列示於集保存摺中,常有漏報情事;又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前,透過稅務入口網申請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參考清單,但因清單內容與實際情形常有時間落差而有漏誤,故應再向被投資公司確認繼承開始日投資股數及每股淨值,正確申報投資金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唐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