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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列報保險費僅得就單位應負擔金額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規定,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於支付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時,僅得就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應負擔之金額核實認定,即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應由員工自行負擔部分。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於查核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發現有設帳之業者於申報保險費時,全額列報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而遭剔除非屬單位應負擔金額進而補稅案件。該分局提醒,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若有類似情事,可先行自我檢視,核實申報,以符規定。【#274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870781

撰稿人:林瑋欣 聯絡電話:(07)3829211 分機6873

  •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9-09-16

  • 檢視日期:2019-09-16

  • 更新日期: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