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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更正應納稅額者,不影響其繼續強制執行

  陳先生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被移送強制執行後,始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經更正後應納稅額雖有變動,國稅局並不會因此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或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就更正結果通知陳先生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繼續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經稽徵機關更正應納稅額,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亦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稽徵機關只會以更正後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行政執行機關更正執行,不再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一併繳納。
 

  該局籲請民眾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時,應查對核定內容,若有疑問應於繳納期限內洽詢該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遭移送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  06-229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