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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代徵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

  李小姐來電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代徵人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可否向國稅局申請變更代徵人退還已繳納之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稅率千分之三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買受人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退還已繳納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交易稅係就買賣股票行為課徵,如買賣雙方已依繳款書格式填具交易股數、單價、成交總價額及計算稅額並繳納證券交易稅,表示買賣契約已成立,交易行為已完成,無法變更代徵人,亦不得以交易取消為由,申請退還已納之證券交易稅。
 

  該局特別提醒,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務請買賣雙方確認交易內容,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稅額繳款書」,由買受人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謝股長  06-2298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