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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土地,於出售時若有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甲君來電詢問,103年和哥哥乙君各出資500萬元合資購買土地,以甲君名義辦理土地登記,甲君在108年出售該筆土地,總價1,300萬元及售地相關費用20萬元,甲君將售地款項分配給乙君,乙君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數人共同出資購地,將土地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隱名出資人取得按出資比例計算的售地價款,減除土地出資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依法必須課徵所得稅;所以,甲君將售地款1,300萬元按購買土地的出資比例分配給乙君650萬元(1,300萬元×1/2),乙君減除土地出資成本500萬元(1,000萬元×1/2)及必要費用10萬元(20萬元×1/2)之後的餘額140萬元是乙君的其他所得,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入乙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有出售借名登記的土地,隱名者取得的利益必須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假如有漏未申報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前,請儘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1-11 更新日期:201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