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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營業人出租房屋提前解約,沒收之押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倘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沒收之押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及財政部8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51915443號函規定,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若有依約收取違約金者,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租賃雙方訂立租賃契約時,通常會約定如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須支付一定款項並自押金內扣除,上述由出租人(即銷方)沒收的押金即屬違約金性質,依據前揭規定,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報繳營業稅

    該局強調,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另倘因買方違約、延遲付款而加收之違約金、利息亦均屬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應於押金設算、加收違約金、利息或解約沒入押金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稽徵機關。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