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等編製財務報告之稅後淨利為200萬元,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累積盈餘50萬元,該金額包含87至98年度累積盈餘180萬元及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甲公司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列報為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自106年度稅後淨利200萬元項下減除,因甲公司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累積盈餘為50萬元,並無待彌補之虧損,不得自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1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除應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外,並應依規定計算以往年度虧損金額,以正確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