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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指出,公司列報佣金支出除應檢附佣金合約及付款證明外,仍應提示足資證明有居間事實往來之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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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楊小玲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