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最新消息

2020-12-22

營業人加收客戶延遲支付貨款之違約金收入,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因客戶延遲支付貨款所加收之違約金,依前揭規定均屬銷售額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銷售貨物,因買受人乙公司延遲支付貨款,所加收乙公司之違約金,營業人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乙公司。反之,若係買受人乙公司因賣方甲公司延遲交貨,所收取甲公司之賠償款,因乙公司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故乙公司收取之賠償款,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請營業人檢視所取得違約金之性質,如係因銷售行為取得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