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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財政部就近期媒體報載該部預告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最重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說明

近期媒體報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擬修正「逃漏稅最重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避免民眾誤解,財政部說明如下:

財政部於今(108)年5月11日起至7月9日預告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草案,其中針對第41條有關提高逃漏稅捐罪之處罰規定擬具3個版本進行預告,仍未定案,該部強調對於研議修法方向並無預設立場,將於預告期間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擇定符合社會最大共識之版本進行修法。

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相關稅法規定,基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刑事優先原則」,倘經刑事處罰後,稅捐稽徵機關即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處漏稅罰。鑑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處罰過低,致適用「刑事優先原則」結果,造成部分案件發生納稅義務人僅受低度刑事處罰而排除高額行政罰鍰之不合理現象。

為解決上開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情形,並廣徵各界意見,財政部於今年4月16日邀請專家學者、相關公會及政府機關代表召開座談會進行討論,並參酌與會機關及專家學者建議,擬具3個版本(甲案: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乙案:除甲案外,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丙案:除乙案外,增訂消極行為逃漏稅捐之處罰要件),並將於預告期間再洽詢司法院、法務部及專家學者意見,期多方聽取各界建議,俾利法案周延完備及凝聚共識。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孟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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