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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個人收取之違約金,為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補稅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不動產時,因他方未履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列為其他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間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賣方因故無法履行契約義務,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賣方按契約約定支付張君懲罰性違約金200萬元,惟甲君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收取之違約金列報其他所得,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