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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被繼承人銀行保管箱內之資產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該保管箱內之現金、外幣、黃金及珠寶飾品等資產,除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免計入遺產總額外,應屬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同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者,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可以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但須先向出租單位(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洽妥辦理開啟手續和日期,並在決定打開保管箱日期前,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和繼承人戶籍資料,以書面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點驗及登記,並繕造保管箱清冊,據以核算保管箱內資產之價值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繼承人宜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或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之期限內(即申報期限)申請開啟保險箱,俾利即時取得財產申報遺產稅,以免發生漏報而受處罰。【#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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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謝錦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