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什麼是勞動檢查?
A1:政府為了維護勞雇雙方權益而對事業單位是否依法辦理勞動條件
及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所實施之檢查。
Q2:勞動檢查事項的範圍為何?
A2: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勞工保險條例、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Q3:勞動檢查是否應事先通知?
A3:勞動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執行職務,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但下列事項得事先通知:
一、勞動檢查法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Q4:事業單位如拒絕勞動檢查的後果為何?
A4:事業單位或行為人如有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之情事,依勞動檢查法第
三十五條規定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Q5:檢查員執行職務時之權限為何?
A5:
一、 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
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下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受檢單位應備置文件資料、物品等,檢查員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 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必憑檢驗
二、檢查員所為上述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如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
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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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事項及其他勞動法令
(一)正常工時(含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及休假、例假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二)正常工時(含彈性工時)及延長工時之規定。
(三)休假及例假日之相關規定。
(四)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不得預扣勞工工資
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
(五)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六)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給付。
(七)童工、女工及技術生保護規定。
(八)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九)工作規則之報備。
(十)勞工名卡之置備及保存。
(十一)勞資會議之舉辦。
(十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事項。
(十三)職工福利金之提撥等事項 。
(十四)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十五)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
勞工查察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一) 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高壓氣體與非供高壓氣體使用之危險性設備、起重升降機具等之安全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輸送帶、機械夾捲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之 安全防護措施。
7.危害性之化學品之標示、分級管理、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環境監測、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自動檢查事項。
9.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0.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1.高壓氣體作業、營造作業及有害作業相關作業主管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12.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規章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辦理事項。
14.防護具之置備及使用事項。
15.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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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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