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8)日表示,營利事業如果蒙受外銷損失,不應該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領有保險賠償的部分,不得列為損失。如果應該由加工廠商負責,則應向加工廠商索賠,無法追討時再列呆帳損失。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如果因為買賣契約解除或變更,致發生的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的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意外損失,或是因為運輸途中發生的損失,具有確實證明者,可以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外銷損失。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除應具備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外,損失金額每筆超過新台幣90萬元者,還要有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的證明文件。並提供其賠償方式的相關文件。
例如以給付外匯賠償者,應該提出結匯證明;未辦理結匯者,應該提出銀行匯付或轉付證明。至於以補運或調換出口貨品補償者,應該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在台灣以支付新台幣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示的收據;以減少外匯方式賠償者,則是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指出,常見的案例是台商在中國大陸設廠的三角貿易,加工廠通常必須承擔損失,而非由在台灣的母公司認列損失。
舉例來說,甲公司因為其委外的加工廠技術不夠完善,導致甲公司的外銷產品有瑕疵,支付國外進口商賠償款100萬元。而甲公司只能提示出口文件、雙方往來函電以及對方開立的收據,並無法提供寫有購貨條件和損失歸屬的買賣契約,也無法出示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
且該筆外銷損失金額已經超過90萬元,甲公司也無法提供國外客觀第三公證或檢驗機構的證明文件,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定不合,該筆外銷損失將無法獲得認列。
列報外銷損失的必備文件
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
賠償方式的相關文件:
● 外匯賠償:結匯或銀行匯付證明
● 貨品賠償:海關的出口報單
● 新台幣賠償:國外進口商的收據
註:損失金額超過90萬元者,必須再補上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的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國稅局郭珈爾/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