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休假日一覽表
本局為協助各事業單位制定明年行事曆,並因應105年1月1日起「每週40小時」之新工時制度及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將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由原有19日調整為12日,特製作「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及「事業單位單週40工時制」二種型式對照表,提供各事業單位參考辦理。
依據行政院核定「10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免出勤日共計116天(未含五一勞動節)。其中3日以上連續假期計有: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至1月3日)、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2月6日至2月14日,於1月30日星期六補行上班)、和平紀念日(2月27日至2月29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4月2日至4月5日)、端午節(6月9日至6月12日,於6月4日星期六補行上班)、中秋節(9月15日至9月18日,於9月10日星期六補行上班)及國慶日(10月8日至10月10日)等7個。
如事業單位係實施單週40工時制,則105年度免出勤日共計117天(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加放1日勞動節),事業單位可以參考本局製作之假期處理一覽表。惟事業單位另有約定休假日調移事項,仍應視個別狀況加以認定。
中華民國105年紀念日及節日假期處理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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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節日名稱 |
日期 |
星期 |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 |
事業單位 單週40工時制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1月1日 |
五 |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1日 |
放假1日 |
農曆除夕 |
2月7日 |
日 |
本日放假 |
◎ 各放假1日,如逢周日約定例假日,另補假1日【附註一】(經勞資協商可比照左欄於2/11星期四補假,形成至少5天連假) |
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2月8日 2月9日 2月10日 |
一 二 三 |
◎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 農曆除夕適逢星期日,於2月11日(星期四)補假,調整2月12日(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於1月30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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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紀念日 |
2月28日 |
日 |
◎ 和平紀念日(2月28日),適逢星期日,於2月29日(星期一)補假。 |
放假1日,如逢周日約定例假日,另補假1日【附註一】 |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
4月3日 |
日 |
◎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月4日)適逢星期一,兒童節於4月3日(星期日)放假並於4月5日(星期二)補假。 |
放假1日,如逢周日約定例假日,另補假1日【附註一】 |
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 |
4月4日 |
一 |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1日 |
放假1日 |
勞動節 |
5月1日 |
日 |
本日照常上班 |
放假1日,如逢周日約定例假日,另補假1日【附註一】 |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
6月9日 |
四 |
◎ 端午節(6月9日)適逢星期四,調整6月10日(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於6月4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
放假1日 |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9月15日 |
四 |
◎ 中秋節(9月15日)適逢星期四,調整9月16日(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於9月10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
放假1日 |
國慶日 |
10日10日 |
一 |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1日 |
放假1日 |
※附註: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 國慶日:十月十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 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 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 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補休:
一、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
二、 勞工因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
二、應放假之日調移規定: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17日(86)台勞動2字第028692號函釋略以:「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惟依該法第39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於該假日工作;亦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應放假之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後,原放假日即為應工作之日,勞工於該工作日工作,應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三、假日加班工資給付規定:
另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台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故勞工假日出勤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辦理。」
四、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規定:
復依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月31日勞動2字第1000130052號令略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9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放假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各單位如有原住民身分勞工,應從其規定放假。
以上如有疑義,歡迎電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洽詢電話:07-8124613轉分機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