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4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及健保補充保費時,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雙方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即扣繳單位)負擔扣繳稅額及房東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扣繳義務人應以包括扣繳稅額及補充保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租賃合約之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的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承租人應以包括扣繳稅額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單位「幸福企業」向房東承租辦公室,租賃契約約定房東每月實收租金55,000元,《10%租金扣繳》及《1.91%補充保費》由承租人「幸福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