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二、工作年資計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
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三、特別休假排定方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四、「特休天數試算」系統:
http://labor.kcg.gov.tw/Calculate01.aspx?sdate=2014-03-09&edate=201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