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常見問題

2015-10-12

【特別休假 / 天數】

一、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二、工作年資計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
  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三、特別休假排定方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四、「特休天數試算」系統:

http://labor.kcg.gov.tw/Calculate01.aspx?sdate=2014-03-09&edate=201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