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的「小勞男孩向前行」粉絲團提供大家一張超實用的圖表,一次跟大家說清楚、講明白唷!
假別 |
請假原因 |
天數 |
薪資給付 |
說明 |
公假 |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者 |
視需要 |
照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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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勞工本人結婚 |
8天 |
照給 |
得提供相關證明文件,1次請完為原則 |
喪假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 |
8天 |
照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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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
6天 |
照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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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 |
3天 |
照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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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病假 |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之治療、休養期間 |
視需要 |
照給 |
須提供相關證明 |
產假 |
妊娠20週以上至分娩 |
8週 |
給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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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
4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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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 |
1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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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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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 |
配偶生產 |
3天 |
照給 |
分娩當日及前後2日之5日期間內,擇其中3日請假。 |
假別 |
請假原因 |
天數 |
薪資給付 |
說明 |
事假 |
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
14天 |
不給 |
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
家庭照顧假 |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
7天 |
不給 |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不扣全勤,不影響考績。 |
生理假 |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
每月1天 |
全年30日內半薪,超過不給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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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
未住院者 |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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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者 |
2年不得超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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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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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及考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