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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勞工請假規則】整理

【勞工請假規則】整理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的「小勞男孩向前行」粉絲團提供大家一張超實用的圖表,一次跟大家說清楚、講明白唷!

 

假別

請假原因

天數

薪資給付

說明

公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者

視需要

照給

  1. 含各種兵役點召,包括實際往返的路程時間。
  2. 參加與職務有關之技能檢定。

婚假

勞工本人結婚

8天

照給

得提供相關證明文件,1次請完為原則

喪假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

8天

照給

  1. 須提供相關證明(如訃文、死亡證明等)。
  2. 配合民俗,得分次請完。
  3. 祖父母不分內外均相同。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6天

照給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

3天

照給

公傷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之治療、休養期間

視需要

照給

須提供相關證明

產假

妊娠20週以上至分娩

8週

給薪

  1. 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2.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4週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

1週

  1. 請假期間薪資之計算,相關法令未明文規定,可由勞資雙方契約或工作規則協議約定。
  2. 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

5天

陪產假

配偶生產

3天

照給

分娩當日及前後2日之5日期間內,擇其中3日請假。

 

假別

請假原因

天數

薪資給付

說明

事假

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14天

不給

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家庭照顧假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7天

不給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不扣全勤,不影響考績。

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1天

全年30日內半薪,超過不給薪

  1. 不須提供證明、不影響全勤及考績。
  2. 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計算。

普通
傷病假

未住院者

30天

  1. 勞工因普通傷病必須請假休養者,須提供相關證明。
  2. 普通傷病假期間,雇主不得任意退保。
  3. 勞工普通傷病超過左列期限者,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4.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住院者

2年不得超過1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及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