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常見問題

2015-04-28

報稅須知/綜所稅扣除額與課稅級距金額

     104年1月1日起與個人納稅義務人相關的所得稅新措施,國稅局整理三點,提醒大家報稅注意。

    一、提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金額,並增加綜合所得稅稅率一課稅級距

    1.免稅額:每人全年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27,500元(未調整)。

    2.綜合所得稅的標準扣除額自79,000元調高為90,000(有配偶者自158,000元調高為180,000)。即單身者扣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分別自108,000元調高為128,000

    配合上述扣除額的修正,10411日起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的起扣標準,亦自69,501元調高為73,001

國稅局提醒,上述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的金額變動,是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4.課稅級距金額則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的級距(第6級距)。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第1級至第5級課稅級距金額、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由於104年度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未達應行調整標準,維持103年度金額。

配合上述扣除額的修正,10411日起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的起扣標準,亦自69,501元調高為73,001國稅局提醒,上述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的金額變動,是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二、股東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

    配合所得稅法修正現行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104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可扣抵稅額修正為原扣抵稅額之半數,故營利事業之股利(盈餘)分配日如為103年12月31日以前者,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得全數抵減綜合所得稅。

    不過,分配日訂於104年1月1日以後者,股東獲配的可扣抵稅額僅得半數抵減綜合所得稅。

    三、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的智慧財產權讓與公司取得股票,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延緩課稅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業自103年5月20日起施行,也就是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的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司時,這項個人所取得的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但是所取得股票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該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的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個人如無法提出取得成本證明時,得以其轉讓價格30%計算該股票的取得成本。

 

2015-04-19 23:33:11 經濟日報聯合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