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常見問題

2015-06-23

財政部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1

【函號】:

財政部73/07/14台財稅第55809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採共同財產制者夫死妻名義之緩課股票股利半數課稅

【內容】:

主旨: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其夫死亡後,妻名義之緩課股利股票應半數列為遺產,並應依法申報核課所得稅。說明:二、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依照民法第1031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又同法第1039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故以妻名義取得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增資配股股票,如屬夫妻共同財產,於夫死亡時半數股票成為遺產,緩課原因消滅,其妻應於遺產分配年度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其餘為屬於妻之半數股票,因係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應俟妻之緩課原因消滅時,再行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三、惟如夫妻採「聯合財產制」時,以妻名義取得之增資配股股票,如非妻之特有財產及原有財產,仍屬夫所有,當夫死亡時,緩課原因消滅,應按全數股票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編者註:74年6月5日以前取得者始可適用)。(財政部73/07/14台財稅第55809號函)


【函號】: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2/11/05財稅一第47863號令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非居住者居留超過90天時其勞務報酬應全部課稅

【內容】: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如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不滿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之規定,固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惟如其居留期間超過90天者,其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即應全部計課,並不減除其90天之所得額。至來台外僑,在同一年度內多次出入境,其在我國境內之居住期間,應累積計算。(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2/11/05財稅一第47863號令)


【函號】:

財政部59/04/22台財稅第22974號令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海外學人休假回國期間取得國外大學之薪資無納稅義務

【內容】:

海外任教學人休假回國,其國外任教大學發給之薪給,如與休假期間在國內提供之勞務無關,依法無須向我國報繳所得稅。(財政部59/04/22台財稅第22974號令)


【函號】:

財政部62/01/25台財稅第30618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外國使領館附設學校員工之報酬應課稅

【內容】:

外國駐華各外交機構僱用華籍及第三國籍員工,其勞務提供地係在我國境內,其所領薪資應屬在我國境內來源所得,自應依照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申報核課綜合所得稅。本案×國大使館附設華語學校僱用之華籍員工,由×國大使館所領取之勞務報酬,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2/01/25台財稅第30618號函)


【函號】:

財政部63/10/30台財稅第37944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外僑自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證明文件之認定

【內容】:

外僑提出其自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數額之證明,係由當地會計師事務所簽證者,稽徵機關如無法確定該事務所之地位,納稅義務人應同時檢送該事務所所在地政府核發之開業證件影本,以憑認定。(財政部63/10/30台財稅第37944號函)


【函號】:

財政部63/10/03台財稅第37273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派駐國外分支機構員工及當地雇員之薪資不屬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

我國公司派在各該公司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包括該分支機構於當地僱用之雇員,其因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薪資,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徵所得稅。(財政部63/10/03台財稅第37273號函)


【函號】:

財政部69/10/15台財稅第38556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派駐國外服務人員在國內支領之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

公司派駐國外分公司及辦事處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其因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包括國內支領之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可免扣繳我國所得稅。(財政部69/10/15台財稅第38556號函)


【函號】:

財政部65/09/24台財稅第36477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國外驗船機構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不屬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

國外驗船機構或個人受中國驗船協會之委託,在我國境外執行該會入籍船舶之檢驗工作,其勞務既係在國外提供,其應得之檢驗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應免徵所得稅,並免予扣繳。(財政部65/09/24台財稅第36477號函


【函號】:

財政部66/11/25台財稅第37964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外國公司派遣技術人員來台提供勞務其薪資課稅釋疑

【內容】:

二、外國公司派遣技術人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其人員如確係由外國總公司僱用,其薪資亦由總公司在外國給付,雖由台灣分公司將此項技術人員薪資列為探勘成本,惟此項薪資既非分公司所給付,分公司應無扣繳所得稅之義務。三、上項技術人員之薪資金額,分公司既有帳冊可查,稽徵機關對此種技術人員課徵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應以該分公司實際帳列之薪資數額為準,俾資覈實,如外國公司所派技術人員於本身任務完成後,急需離境,而公司尚未有總公司給付薪資之資料,可先按個人申報數課徵綜合所得稅,惟應由公司出具書面保證,如有差額,由公司負責代為補繳。(財政部66/11/25台財稅第37964號函)


【函號】:

財政部67/03/25台財稅第31993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奉派赴美受訓由代訓公司給付之報酬非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

台端奉派赴美國受訓,在受訓期間由我國政府機關所發給之薪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我國所得稅法報繳綜合所得稅。至由代訓公司給付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免納我國所得稅。(財政部67/03/25台財稅第31993號函)


【函號】:

財政部67/07/15台財稅第34675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在中華民國船隻上工作即屬在境內提供勞務

【內容】:

主旨:貴公司發給航行國際航線之中華民國船隻上工作之船員薪資及營運船舶船員工作補助費,均屬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應依法扣繳並課徵所得稅。說明:二、勞務報酬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以勞務提供地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準,船員在中華民國船隻上工作,即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不論航線如何,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7/07/15台財稅第34675號函)

【函號】:

財政部69/09/04台財稅第37409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為我國公司拍攝影片之收入原則上應全部認屬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

演藝人員為我國製片公司拍攝之影片擔任演員工作,其取得之片酬收入,應全部認屬我國來源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惟該製片公司對演員在國外拍攝與國內拍攝部分,如劃分計酬者,則各該演員在國外拍片部分之勞務報酬,如經拍攝影片所在國課徵所得稅,准憑納稅證明免納我國所得稅。(財政部69/09/04台財稅第37409號函)


【函號】:

財政部79/11/22台財稅第790296672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代售國外演唱會入場券之佣金收入應課稅但票價則否

【內容】

主旨:國內營利事業代理國外售票公司,在台預售國外劇場、歌劇院、演唱會等入場券所收取之票價,因各該表演活動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國外,非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亦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至該營利事業向購票人收取票價以外之服務費及向國外售票公司收取之代售佣金,均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9/11/22台財稅第790296672號函)


【函號】:

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29949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公司派員赴國外提供技術服務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合約計畫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資訊技術服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期限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29949號函)


【函號】:

財政部76/10/06台財稅第760058432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聯合財產制中妻名義之緩課股票於民法修正後妻死課稅疑義

【內容】:

74.6.5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夫妻採聯合財產制者,以妻名義登記之股票,如非屬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仍為夫所有,其在民法修正後配發之緩課股票,所有權仍歸屬於夫,應准予變更為夫名義繼續緩課所得稅,並免併入妻遺產總額課稅;如係妻原有財產,其在民法修正後配發之緩課股票,係原投資所生之孳息,依修正後民法第1019條(編者註:已於91年6月26日公布刪除)規定意旨,應併入妻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且其緩課原因消滅,應併入妻死亡年度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6/10/06台財稅第760058432號函)


【函號】:

財政部55/01/15台財稅發第00762號令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外人來台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法課稅

【內容】:

××製片公司來台拍攝外景隊所有演職員,其非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如已滿90天者,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論該項報酬是否由國外雇主支付,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55/01/15台財稅發第00762號令)


【函號】:

財政部62/09/06台財稅第36822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外僑取得國外雇主勞務報酬之證明文件

【內容】:

外僑在台期間其在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數額,除可憑當地之稅務機關證明或簽證予以認定外,其檢送當地合格會計師及公證人之證明文件,亦應予以認定。(財政部62/09/06台財稅第36822號函)


【函號】:

財政部63/07/26台財稅第35495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依合作契約來台實習取自該國之津貼不屬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

印尼××公司根據技術合作契約派遣來我國××公司實習之實習生,如經經濟部證明,其在台目的確為實習,而非提供勞務,該實習生自印尼取得之各種津貼,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所稱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准予免納所得稅。(財政部63/07/26台財稅第35495號函)

【函號】:

財政部66/11/18台財稅第37783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匯回公司轉發在台眷屬之國外來源所得無須課稅

【內容】:

貴公司派駐國外投資公司服務之技術人員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依所得稅法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免徵所得稅。各該技術人員如按月將國外所得薪資匯回,請由貴公司轉發在台眷屬部分,依法無須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6/11/18台財稅第37783號函)


【函號】:

財政部64/06/05台財稅第34068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航空公司租用飛機支付修護費等其勞務如在國外提供無稅負

【內容】:

貴公司向甲公司租用747型飛機,並委託×國乙航空公司修護,有關各項支出之課稅疑義,分別答復如次:1.給付甲公司提供飛機器材之勞務費、倉儲費及運輸費,暨償付甲公司在國外支付之律師費及保護其本身利益之勞務費用,其勞務如係在國外提供,應准免徵所得稅。2.給付乙航空公司基本修護費及額外修護費,暨器材之運送費用,稅金及代購費用,如各該修護運送及代購等勞務係在國外提供,應准免徵所得稅。3.應付×國甲公司租金每月××萬美元,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4.應付甲公司墊付費用之加計利息,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64/06/05台財稅第34068號函)


【函號】:

財政部65/08/30台財稅第35817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外銷佣金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給國外營利事業之外銷佣金,如其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其佣金收入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不發生扣繳所得稅問題。至國外營利事業派至我國為該國外營利事業辦理我國廠商銷貨出口之報價及驗貨之聯絡人員,其自該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勞務報酬,除該工作人員係符合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規定者,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5/08/30台財稅第35817號函)


【函號】:

財政部66/02/22台財稅第31196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國外律師在台辦案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在國外辦案則否

【內容】:

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辦理案件所給付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納並免扣繳所得稅。惟該國外律師在台期間執行業務所索取之報酬,除來往機票費用如非報酬之一部分,應免計入所得扣繳所得稅外,其餘給付之報酬,仍應依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6/02/22台財稅第31196號函)


【函號】:

財政部66/12/31台財稅第38859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外商代表在國內洽談造船規範所提供之仲介勞務係在國內發生

【內容】:

貴公司經由日商××之介紹,為國內××商運公司承造○○噸級木材船2艘,既據說明該日商曾派員至貴公司代表××商運公司洽談造船規範及簽訂建造合約事宜,該日商因介紹訂造船隻所提供之勞務應認為發生在我國境內,依照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88條規定,貴公司應於給付佣金時按20%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66/12/31台財稅第38859號函)


【函號】:

財政部67/07/04台財稅第34319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委託外商改造機器設備之服務如在我國境內應課稅

【內容】:

貴公司××廠原有生產水泥之機器設備係向日本××會社採購,貴公司為增加產量,擬與該日商訂約,委託其將原有機器設備設計改造,不論該項契約在何處簽訂,如該項設計改造之服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者,則該日商自貴公司所取得之服務報酬,依法仍應繳納所得稅。(財政部67/07/04台財稅第34319號函)

【函號】:

財政部68/02/23台財稅第31131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付與國外雜誌社之廣告費非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

國外雜誌社向國內廠商招攬廣告,刊登於各該國外雜誌,由我國廠商付與國外雜誌社之廣告費,核非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貴社代收代付該項費款,無須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8/02/23台財稅第31131號函)


【函號】:

財政部68/08/30台財稅第36034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會計師在國外提供勞務之所得非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

貴事務所與國外會計師事務所約定互換會計師服務,如派赴國外之會計師確係在國外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實際有關工作,而非進修、受訓性質者,該會計師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納我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8/08/30台財稅第36034號函)


【函號】:

財政部69/08/19台財稅第36931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無分支機構及代理人之外商銀行取得國內公司借款保證手續費應就源扣繳

【內容】:

在台並未設立分支機構及代理人之外商銀行甲,為國內公司提供借款保證向另一在台並未設立分支機構及代理人之外商銀行乙借款,此項甲外商銀行之借款保證行為,係對我國內公司所提供,其自國內公司所取得之保證手續費等收入,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國內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財政部69/08/19台財稅第36931號函)


【函號】:

財政部70/06/23台財稅第35140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租用外國船舶其船員工作之薪資所得應課稅

【內容】:

我國航運公司以光船租傭方式租用外國航運公司船舶參加營運,發給船上工作船員之薪資,屬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並依同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於給付時扣繳,如船員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非我國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就源扣繳所得稅後,完成納稅義務。(財政部70/06/23台財稅第35140號函)


【函號】:

財政部79/10/02台財稅第790197860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外國公司來華辦拍賣會應視其性質分別課稅

【內容】:

主旨:美商××公司計畫來華舉辦古董及藝術品拍賣會,有關應行課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事項,應視其性質分別依法認定計課。說明: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一)美商××公司在華舉辦古董及藝術品拍賣,核係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除有關外國賣主於國外支付該公司之賣方佣金係屬該公司境外提供勞務之報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予課稅外,其因拍賣會取得買方支付之佣金及國內賣主支付之佣金,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二)台灣××公司提供拍賣之各項協助,取得美商××公司給付之服務費,係台灣××公司之服務收入,應由台灣××公司依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三、綜合所得稅部分:(一)(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參加美商××公司在華拍賣會拍賣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係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應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核實認定。(二)申報課稅之方式:1.賣主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2.賣主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同法第73條規定,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35%)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但如無法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61條規定,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代理人如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即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核定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負責繳納。四、營業稅部分:(一)拍賣物之物主方面:物主如非屬營業稅法第6條所規定之營業人,其委託美商××公司代為拍賣之物品,應免對該物主課徵營業稅;如物主為營業人者,其委託美商××公司代為拍賣物品,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課徵營業稅。(二)台灣××公司方面:該公司協助美商××公司安排拍賣會事宜所取得之服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三)美商××公司方面:1.根據來函說明四(一)之(2)(3)所陳述之內容審查,美商××公司接受賣主委託代為銷售拍賣物品,係自行在台設置之拍賣場進行拍賣行為,依營業稅法第6條第3款,外國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為營業人,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拍賣場」為固定營業場所之規定,該公司在台銷售貨物及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2.該公司辦妥登記後,以該公司名義進口之拍賣物品依左列規定辦理:(1)進口本國之古物,依營業稅法第9條第3款規定免稅。(3)進口貨物如係依關稅法第30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52條)規定進口者,進口時免徵營業稅,但未於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口者,應依規定補徵營業稅。3.該公司舉行拍賣會後,如在我國境內交貨與買受人,應按成交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如拍賣物尚未移轉於買受人,而以該公司名義出口者,依左列規定辦理:(1)符合關稅法第30條規定復運出口者,免徵營業稅。(2)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者,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可申請適用零稅率。4.佣金部分:美商××公司向我國賣主及所有買主收取之佣金,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收入,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在國外向國外賣主收取之佣金,則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財政部79/10/02台財稅第790197860號函)

【函號】:

財政部86/03/11台財稅第861017931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取自中美洲銀行在台發行新台幣債券之利息非屬課稅範圍

【內容】:

主旨:關於中美洲銀行在台發行新台幣債券,有關個人取自該行發放之利息徵免所得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中美洲銀行係屬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個人在我國境內取自該行給付之利息,核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尚不發生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財政部86/03/11台財稅第861017931號函)


【函號】:

財政部67/09/14台財稅第36212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租用外商船舶航行於國際間與台灣港口之租金屬我國來源所得

【內容】:

我國海運事業向外國事業租用船舶或貨櫃,航行於國際間與台灣港口,該外國事業之租金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5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承租人於給付租金時依法扣繳稅款。(財政部67/09/14台財稅第36212號函)

【函號】:

財政部92/07/21台財稅字第0920452432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電信公司租用境外之國際海纜或內陸電路給付之報酬應課稅

【內容】:

電信公司因與通信終端國間無直達電路,而向外國電信業者租用在我國境外(自外國領土延伸至其他各國)之國際海纜或內陸電路,藉以接續我國國際電信,該公司依協議費率定期定額所支付之「海纜電路租金」,包括海纜電路租金、海纜站設備轉接費用及陸鏈租費等,係使用外國電信業者提供之海纜、內陸電路、外國陸鏈等中繼轉接通信設備、相關作業軟體系統及技術服務所支付之報酬,外國電信業者取得上開報酬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電信公司給付上開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財政部92/07/21台財稅字第0920452432號函)

【函號】:

財政部58/11/15台財稅發第13470號令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進口機器所含製造成品之專利費及設計費課稅釋疑

【內容】:

進口機器所含之專利費及設計費:(一)如係在國外製造該項機器之技術專利費及設計費,應併入機器售價內課徵關稅;(二)如屬該項機器進口後製造成品之技術專利費及工程設計費,不予課徵關稅,而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58/11/15台財稅發第13470號令)


【函號】:

編者註:本部94台財稅字第09404512020號令核示自9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68/07/06台財稅第34585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

【要旨】:

進口國外影片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者所支付之費用免稅

【內容】:

營利事業進口國外電影片,經約定不得重製,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者,其所支付之費用,尚不屬權利金性質,國外營利事業取得該款項,免予課徵所得稅。(編者註:本部94台財稅字第09404512020號令核示自9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68/07/06台財稅第3458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