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7日/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報導】
國稅局對於公司支付國外服務費,課稅認定一向非常嚴格,財政部日前頒布「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企業支付國外服務費可主張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用扣繳稅款;或是申請扣除成本費用節稅。
會計師提醒,因為認定上仍有不少爭議,公司最好先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並備齊相關文件,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支付國外服務費的課稅問題,是許多在台營運的跨國企業,長期面臨的重大爭議,若被認定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尤其國稅局未考量支付的服務費用包含成本及費用,均按「給付總額」要求扣繳稅款,而非就「實際賺取的所得」課稅,更讓不少企業不滿。
會計師指出,財政部近期訂定的「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有助解決國外服務費用的課稅爭議。因為根據該認定原則,若國外服務費包含不同種類所得,稽徵機關應依服務性質分別歸屬所得類別,不能直接就歸類為「其他收益」課稅。
此外,過去實務作法是一律就「給付總額」予以扣繳,現在支付國外服務費,可按其在境內及境外執行活動的貢獻度進行劃分,而且僅需要針對「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部分的服務費課稅。
因此,企業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境內外的貢獻度,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
而過去支付國外服務費不能減除成本及費用,現在也修改規定,並明訂國外公司被扣繳20%稅款後,可依其提供相關服務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及費用,申請退還溢繳的扣繳稅款。
會計師指出,公司如於近期將支付重大國外服務費者,可依支付費用的性質,主張全部或部分非屬中國民國來源所得,但最好事先向稅捐機關申請核准,避免事後因徵納雙方見解不同,而遭補稅罰鍰。公司也應準備好實際成本費的相關證明,就溢繳的扣繳稅額申請退稅,但需注意的是,公司所提供的證明文件,還是要取得稽徵機關的認可才行。
支付國外服務費課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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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過去 |
現行 |
所得認定 |
多數直接認定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扣繳20%。 |
依服務性質分別歸屬所得類別,不可直接歸類為「其他收益」。 |
扣繳範圍 |
只要有部分在境內提供,該服務費即會全額被視為來源所得。 |
依境內外貢獻度區分,只有境內的部分需要扣繳稅款。 |
成本費用 |
未來考量成本及費用,均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而非就實際賺取的所得課稅。 |
可扣除成本費用,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