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區陳先生問:如因購買房屋而向銀行貸款所支付之利息需符合甚麼條件,才可列報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欲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下各要件:
(1)房屋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需取具當年度支付該借款利息單據之正本。
(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5)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若為兩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亦僅能選擇一屋列報。此項扣除額僅能以「購置自用住宅」名義借款,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但如果確實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且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所有權狀等,仍可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