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常見問題

2015-12-22

【二代健保 / 兼職所得 篇】簡表

【二代健保 / 兼職所得 篇】簡表
健保《投保在他處》薪資
 
應  扣 免  扣 免扣理由
起扣點 / 基本工資 起扣點   / 基本工資以下者: 起扣點  / 基本工資以下
    104年07月01日後 → 20,008元
     104年06月30日前  →  19,273元
     103年08月31日前 →   5,000元
 無投保資格者 無健保福利
 中低收入戶 照顧弱勢
「職業工會」加保 避免重複
 適用排外規定者 照顧弱勢

 

各類補充保險費相關資料簡表,如下:

 

對象 別

扣費類別

給付人

扣費義務人

扣取對象

免扣取對象

 

 

 

 

 

 

 

 

 

 

 

 

保險 對象

所屬投保單位給

付累計超過當月 投保金額4倍部分 之獎金

 

 

 

 

 

 

 

 

機關 機構 團體 學校 事業

破產財團 執行業務者

 

 

 

 

 

 

1. 機關、機 構、團體、 學校之責 應扣費單 位主管

2.事業負責 人

3. 破產財團 之破產管 理人

4.執行業務 者

5.信託財產 受託人

所 屬 投 保 單位之第 1 類保險對象

 

無投保資格者、第 5類被保 險人

 

非所屬投保單位 給付之薪資所得 (兼職薪資所得)

第1 類、第3 類、第4 類、 第6類被保險 人及眷屬,以 及第2類眷屬

1. 無投保資格者、第 2 類及5

類被保險人。

2. 兼職薪資所得單次給付未 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 告基本工資。

 

 

 

 

 

執行業務收入

 

 

 

第 1 類第1

目 至 第 4 目、第3 類、 第4 類、第6 類被保險人 及眷屬,以及 第2類、第1 類第5目眷屬

1.無投保資格者、第 5 類被 保險人、以執行業務所得 為投保金額者,包括:自 營作業者(第2類第1目被 保險人)、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自行執業者(第 1 類 第 5目被保險人)。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 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 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 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 遇家庭之受扶助者及符 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 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 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 告基本工資。

 

利息所得

 

 

第1 類至第 4 類及第 6 類保險對 象(含被保 險人及眷 屬)

1.無投保資格者、第 5 類被 保險人。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 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 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 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 庭之受扶助者及符合本 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 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 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

 

租金收入

 

股利所得 (排除已列入投保 金額計算部分)

 

公司

 

1.負責人

2.信託財產 受託人

 

投保 單位

 

投保單位每月支付 之薪資所得總額超 過其受僱者當月投 保金額總額部分

第 1  類第1

目至第 3 目 被保險人之 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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