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買高級自用轎車,形式轉為「營業租賃」不得扣抵營業稅。
《賦稅》2009/2/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置「高級自用轎車」,其取得之進項稅額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若將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之購車形式轉成營業租賃,以進項憑證提出扣抵,將涉及虛報進項,除補徵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依前揭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另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規定,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所謂《融資租賃》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之規定如下: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
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說明,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但若所稱購買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雖轉為營業租賃,惟如非因業務所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至原為分期付款(或融資租賃)購車經車商遊說改以營業租賃形式,若實質為融資租賃仍不得扣抵,仍請營業人注意以上規定,以免因誤解而造成徵納雙方爭議。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有效減少行政救濟案件,稽徵機關正擬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加強輔導營業人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作業輔導計畫」,將針對會計制度不健全或不諳稅法規定等營業人進行說明、輔導。
該局籲請營業人若有疑義可事先徵詢所在地稽徵機關相關申報扣抵事宜,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9960&ctNode=65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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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主管配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聯合理財網 2009/02/03
經濟日報╱記者 吳碧娥/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常因不懂稅法或誤信車商說詞,將購買來配給主管使用的車輛,
支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造成虛報進項逃漏稅,動輒被國稅局處罰一至十倍。
許多公司購買高級自用轎車給主管代步,但根據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台北市國稅局解釋,「營業租賃」才能扣抵銷項稅額,公司購買車輛若非用來提供銷售或提供勞務,屬於「融資租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許多車商在銷售車輛時, 會告訴公司可將購買給主管使用的車輛申報為「營業租賃」,就可以將購車支出轉成進項憑證提出扣抵,結果讓公司虛報進項支出而受罰。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個條件,即 為「融資租賃」: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 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的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 90%以上。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雖然財政部 81 年的解釋令規定,公司如因業務而租用乘人小汽車,若不符合「融資租賃」的四項條件,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 但若購買高級自用轎車是給主管使用,國稅局不會認定符合業務所需,而且會在進項查核時特別留意,公司若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可開罰一至十倍。
此外,依照財政部 75 年發布的解釋令,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的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因此,不論公司是自行購車,或是向融資公司租車供主管使用的支出,都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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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金購車vs. 融資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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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購車vs. 融資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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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購車/ 九人以下自用車 |
融資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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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支付現金購買。 2. 年度折舊費用,可抵扣營利事業所得稅17%。 3. 車輛列入固定資產受限5年折舊+1年殘值。 4. 運輸設備提列折舊費用,以不超過新台幣250萬元。 5. 自用/小客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6. 營業用/客貨車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7. 燃料稅、牌照稅、保險費、保養維修費用須自付。 |
1. 按月繳付固定租金,資金投入低,活化資金用途。 2. 月租金可全數作為公司費用可抵營利事業所得稅17%。 3. 月租金包含燃料稅、牌照稅、監理規費等。 4. 無法列為公司資產。 5. 車籍資料登記「租賃公司」。 6.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7. 車輛檢修、保險及罰單繳納等,將由專人處理。 8. 提供維修代用車服務。 |
■ 車輛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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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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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客用 |
載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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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但若公司車輛,確實供公務載客使用,可自行提出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同意,方可扣抵銷項稅額。 · 營所稅:購買車輛新台幣250萬以上,提列折舊費用,以不超過新台幣250萬元為限,超過無法認列。 · 營所稅:購買車輛新台幣250萬以下,提列折舊費用,可全額認列。 |
1. · 營業稅:檢附「行照」載明用途為「貨車」或「客貨兩用車」,即可扣抵銷項稅額。
· 營所稅:可全額認列折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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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租車、真逃稅」已觸法。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有不少公司行號以「先租後買」方式,幫高薪員工租車,以薪水給付租車費用,讓員工薪資所得降低、少繳所得稅;但國稅局提醒,「假租車、真逃稅」已觸法。
該局指出,轄內有四名納稅義務人為某保險經紀人公司高級業務主管,年薪從168萬元到329萬元不等,該公司以這種「假租車、真逃稅」手法短報薪資所得,所得人被要求補稅、罰鍰7萬元到15萬餘元不等;四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認為保險公司讓符合一定資格且要買車的員工去找租車公司,由公司出面簽約租車,實際上簽約保證金由員工繳納,每月的租車費用也從員工薪水扣付,等到租約期滿後,員工可直接取得車子所有權。而保險公司以租車人名義,將車輛租金列為營業費用,這四名主管的薪水扣除租車費用後,則可以適用較低級距的稅率來逃漏所得稅。經過計算,四人分別應補稅罰鍰6萬8千多元到15萬3千餘元不等。
四人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全部敗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如果保險公司是實際承租人,何需扣付員工的薪水?顯然公司出面簽約,只是為了掩蓋員工是承租人,將員工薪水轉變為車子租金的事實。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請醒公司及所得人,切勿用此方式規避稅負,以免遭補稅,並處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