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常見問題

2016-03-03

勞工普通傷病假怎麼請?病假期間工資如何給付?

一、查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

 

(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4)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二、同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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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 2015/4/9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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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檢視: 2015/4/9 10:07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