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04年7月起為新臺幣20,008元,惟以勞動部公告為主),如雇主逕自變更致生爭議,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自2009年起,景氣開始復甦,諸家企業跳脫2008年的窘狀,接單量逐漸回復。2010 年甚至有擴廠徵才之現象。這樣的情形與2008年全球遭受金融風暴簡直是判若二人。 然景氣本來就有好有壞,但從這樣的景氣循環情況看來,這樣的循環週期似乎越來越 短,景氣好壞也開始呈現極端的差異。 雖然當下景氣相當活絡,但下一波的景氣衰退何時會到?衰退程度比2008年更遽?企 業需先作好未雨綢繆的準備,以防下一波衰退到來時手足無措。 當景氣衰退時,企業所面臨到的就是訂單和業務不如過往,支付薪水能力降低,迫使 許多公司必須透過停工、關閉生產線來調整產能;而員工卻是面臨到工時減少、強迫 休假、福利縮水、減薪,甚至是裁員的情形。 然而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4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指出,如 果停工原因不在勞資任何一方,勞資雙方可約定解決方式;雖說企業本身要負擔經營 上之風險,若完全歸咎於資方責任,恐造成企業不願負擔如此龐大成本,將會紛紛關 閉以解決問題。又景氣重挫之原因不可歸責於勞資任何一方,若雇主變相以此條件要 脅強迫員工接受,勢必導致勞資爭議不斷。 為避免大量裁員,造成失業潮或是更嚴重的社會問題,政府極力勸導廠商以其他替代 方案取代裁員。中華人力管理協會張瑞明秘書長在接受《Cheers》雜誌2009年專訪 時也提到,無薪休假比起裁員,是較好且溫和的手段。於是企業紛紛以無薪假或減薪 方式取代資遣,希望與勞方一起度過景氣難關。 但無薪假只是不景氣下所新創之用詞,非法令規範用語,如何在法律制度不明又兼顧 勞資雙方權益下,協調出較合理之作法,實為本文討論之重點。
無薪假相關法規 嚴格來說,無薪休假並非我國首創。黃魯恩先生在 2009 年指出「法國早於 1980 年代第二次石油危機、日本在 1990 年代泡沫經濟危機後,企業界即有類似無 薪休假之作法」。不過當時實施之目的是為了避免解僱員工;而國內大多企業所實施 的方式,不論是叫「無薪休假」或「行政假」,都可說是勞雇雙方為了維持勞動契約 關係之前提下,以「縮短工時的方式,達到減少工資給付為目的」之措施。而其縮 短之工時,就是勞方放棄縮短工時部份之工資請求權。
事實上,我國「勞動基準法」附屬的「勞工請假規 則」中並無所謂的「無薪假」。以筆者任職之科技廠所宣 佈的內容來判斷,其所謂的「無薪假」包含了幾個意義:
一、 無薪假比照「事假」的扣薪比例,扣除無薪假期間工資。
二、 無薪假之休假天數不併計入法定「事假」每年 14 天之額度計算。
三、 泛指職場中因工作業務縮減,以致勞方必須進行縮減工時與資方不支付勞方休 假期間工資之休假行為。
例如 老吳正常月薪 30,000 元,每日薪資為 1,000 元。假設老吳一月份因故休事 假一天,且當月配合公司政策休無薪假四天,故一月份共休五天,當月份實 領薪資為 25,000 元。老吳本年度尚餘 13 天事假。
邱駿彥教授在 2001 年綜合上述意義後表示,簡單來說這種減少工時、降低工資作 法,一般企業界稱之為「無薪休假」,也有企業是直接以行政命令貫徹,亦稱之為行政假。
然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主張「雇用人受領勞務延遲,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 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換言之,如果雇主未經雙方議定,單方面要求勞工休假,員工 就算沒有上班,仍然可以照常請領薪水。若以民法以及勞基法之規範,並不應有無薪假 之產生,此問題原因在於雇主本應負擔之經營風險;不過在 2008 年由美國連動債所引 發之全球金融海嘯下,台灣多數企業均受到波及;中小型企業開始逐家倒閉,大型企業 為求自保開始進行人力精簡措施,如減薪、裁員、無薪假等。為了協助勞工在這樣的惡 無薪假需依勞雇雙方約定,否則 單方面要求勞工休假,雇主還是 要支付薪資。 頭 條 大 話 題 勞 工 內 心 話 法 規 面 面 觀 國 際 瞭 望 台 活 動 搶 鮮 看 本 期 人 物 誌 111 劣環境下,讓廣大的勞工至少保有一份微薄的薪資,政府不得不出手干預。
在考量以立法讓無薪休假合法化,無薪休假終將成雇主調節成本的手段。乃於 2008 年 12 月 12 日由勞委會發布無薪假最新解釋:這份聲明中有二個重點:
一、縱使因景氣因素影響,雇主亦不得片面實施「無薪休假」。若需減少工時並減少工 資必須經由勞資協商,如勞資雙方達成無薪休假的協議,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 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新台幣 17,280 元)。
二、雇主每星期至少要給員工一天的有薪休假。意指雇主若要求員工一週七天都不必來 上班之情形下,按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至少需給付一天的薪水。
勞保、勞退提繳,及被資遣平均工資的計算皆以工資計算為標準。由於無薪假直接 影響的就是工資,當然除了工資外,上述權益是否受到約定無薪假後,工資調低而有所 影響。勞委會進一步說明:
一、勞資雙方如約定月內無薪休假 5 日,應僅扣除此 5 日工資。
二、勞資商定「無薪休假」致薪資總額變動後,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變更,應依實際領 取工資申報調整;惟不得低於依該分級表第一級(17,280 元)。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但勞工為確保權益,於協商時,亦可要 求雇主依原來約定的工資提繳。
四、勞工如有被資遣或退休情形,該無薪休假期間,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 扣除,往前推計,勞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五、雇主如未經協商合意,片面實施無薪假,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 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勞委會以上諸點規定及說明,無非就是說明「無薪假」違法(非法定休假類別), 並闡明休「無薪假」後不得影響勞工權益。
例如 吳小新與雇主約定每月薪資為 30,000 元。適逢不景氣雙方約定每月休無 薪假五日,於是小新的薪資從原有 30,000 元降至 25,000 元。依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規定,小新的勞健保從原來 30,300 元之級距調整為 25,200 元;安排無薪假期間,小新若遭資遣或申請退休仍需依原有薪資級 距 30,300 元計算。
但無薪假在法令規範上仍屬灰色地帶,法令並無明確允許(或禁止)的作為。在主 管機關的角度看來,無薪假似乎是只有在景氣全面性衰退的情形下,才衍生出來的問 Regulation 法規面面觀 112 台灣勞工季刊 題。所以這次的規範僅要求勞資雙方協商,殊不 知勞眾協商過程中,勞方往往是弱勢,在這樣協 商不平等的前提下,結論是否公平,是否能達成 雙贏,仍有待商榷。
企業實施無薪假現況
事實上遲守國先生也在 2009 年時曾提到, 許多科技業者早在這波不景氣之前,就已悄悄的 進行了多項人力與成本精簡的措施,諸如週休三 日、取消特休假遞延或延長耶誕節與元旦假期 等等,這些措施主要是以扣抵有薪給的「特別 休假」為主。然而在科技龍頭廠宣佈實施「行政 假」之後,許多業者也相繼宣佈同樣的措施,並 且開始所謂的「無薪假」。
一般來說,實施無薪假之前提為業務量緊縮 以致工作量驟減。然而工作量驟減亦區分程度, 少則減少每人部份工時,多則會要求員工等候通知上工;但景氣有可能改善或惡化之前 提下,企業也會以固定休及彈性休以因應之。
無薪假對企業的影響
企業實施無薪假之精神,主要是希望在訂單量銳減當下,可以適量地減少人事成本 開支,在景氣回春時人員可以立即上工,降低新人訓練費用,恢復原來產能的一種調節 人力資源成本的作法。雖然法令上沒有一個很明確的作法,不過政府機關也一再宣導一 些相關注意事項。所以企業在實施無薪假的的當下,除了要考量到企業的經營外,也要 注意到相關法令的規範,才不會在節源的情形下誤觸法網以致企業形象受損。
在前面介紹過實務面的作法之中,實際上我們可以看到有部份的作法是相當具爭議 性的;除了適法性的問題外,同時還有對組織及社會的影響。
中華人力管理協會張瑞明秘書長在 2009 年也曾表示,在諸多組織精簡的作法中, 不外乎有人力外包、裁員、減薪、無薪假等。在這些作法中,無薪假是相較於其他手法 是屬較溫和的手段。雖說無薪假是由資方所提出發動。事實上,並非一切的狀況都可以 用無薪假的方式處理,在實施過程中還是有其天數限制的。從上表整理資料看來,每月 工作時數若低於正常工時的一半,企業則要考量是否以其他組織精簡方式進行人力調整。
勞委會一再強調資方安排無薪假需與勞方進行協調,不得片面實施。而往往勞方基 於經濟上考量,都會接受這樣的條件。在此提醒勞資雙方在實施當下,仍需留意除了協 定天數外之相關事項,以免日後造成勞資關係破裂。
結論與建議
勞資雙方在協定無薪假時,除了議定實施方式外,應注意以下勞資雙方注意事項。 以免顧此失彼而誤觸法令:
一、資方應注意重點:
1. 須與勞工協商議定,將議定結果以正式公文報備當地勞工局並經核備後方可實施。
2. 實施減薪、無薪假後,採月薪制之勞方每月應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新台 幣 17,280 元)。
3. 資方若尚未取得勞方同意下,片面施行減薪、無薪假,勞方可依民法第 487 條 主張「受領勞務遲延」,在毋需補服勞務的狀況下請領薪資;或可依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主張請求給付資遣費。
4. 調動或調整工時時,應符合調動五原則。
5. 無薪休假之期間依員工實際所得薪資調整勞健保,但不得調整勞工退休金提撥。
6. 無薪假需約定實施期限,若需再延長者,需重新與勞方協商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二、勞方應注意重點
1. 資方未經勞方同意而實施無薪假或行政假、減薪者,得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2. 勞方不同意實施減薪或無薪假時,有五年追溯時效;實施當下若未表示異議而 繼續勞動契約者,亦不得視為勞方「默示」該勞動契約。
3. 勞資雙方若改採部份工時制度,雙方議定的薪資可能低於基本薪資而不違法。
4. 無薪休假之期間,勞健保依實際所得薪資調降,勞工退休金提撥則不受影響。
5. 無薪假需約定實施期限;到期後需重新協商報主管機關核備。
6. 然無薪假截至目前為止,尚未納入有關勞動法令規範,建議由主管機關儘速修 制訂相關法令,以保障弱勢勞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