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常見問題

2016-11-23

一例一休、週休兩例?一次搞懂!

 
  到底什麼是「一例一休」、「週休兩例」?這大概是近期職場上最沸沸揚揚的話題,延燒一個多月來,相信很多人對這兩個《勞基法》修法版本的內容差異,依舊看得霧煞煞。即使立法院還未三讀通過最終版本,日前卻已經傳出有國道客運以及公路客運業者為了因應修法後無論哪個版本都可能面臨的人力調度不足,不僅無法在連續假日交通尖峰加班疏運,甚至打算減班,而首當其衝的,可能便是交通已經不方便的偏鄉地區。到底這項法條修正,未來會對企業與工作者帶來什麼衝擊?

「例」與「休」差別:例假日禁加班,休息日可加班

  簡單來講,所謂「例」就是例假日不能加班,即使勞工主動想加班都不准,否則雇主違法;而所謂「休」,則是休息日允許勞工加班。

  一般上班族的休假日本來就是跟著政府機關明定的行事曆走,或許對於兩個版本的差別感受不深。不過,很多勞工並不知道,按《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法律上的明文條款其實只保障勞工週休一日,而非週休二日。只是自今年1月起,《勞基法》將法定正常工時由兩週84小時,修改為一週40小時後,正常情況下,每天上班8小時,一週5天剛好就達到40小時。

  另外,很多人可以週休二日的理由,也和國定假日的轉換有關。一年中的國定假日本來有19天,但某些國定假日像教師節或光復節,勞工還是照常上班。這是有原因的。在法定工時尚未修改前,本來依法,勞工是隔週的週六要上半天,一年有52週,等於有26週要上半天,也就是要上13個全天。雇主透過減掉法定休假日7天,來填補應該隔週週六上班的時間,等於多放給勞工的假實際上只有6天,才形成大部份上班族都能享有週休二日的現象。

  既然法律只保證一週休1天的例假,另外1天休息日,並沒有明文解釋定義,所以企業為了實際營運需要,會出現很多彈性調度排班的做法。例如雇主可以跟勞工約定一天上班6小時40分,一週上6天,加起來剛好40小時。以服務業而言,它的尖離峰需要人力差異很大,所以雇主可以請勞工從上午11點上班到下午2點,中間回去休息,下午再從5點半上班到晚上9點多,如果超過工時,再給加班費,透過縮短每日工時來增加上班天數,也符合現行勞基法規定。

週休兩例若通過:未來週休二日加班即違法

  現行做法碰到修法,問題就來了。如果修法改為週休兩例而不是一例一休,雇主就不能要求勞工在兩例的假日時上班,勞工主動想加班也不行;除非碰到天災或是突發事件,需要救災或善後的特殊狀況例外,一般勞工一律不得出勤。

  影響所及,在企業端,勢必要進用大量兼職員工來填補例假日時的正職人手不足等狀況。不過,像會計師事務所或是公車司機等專業工作,都必須有專業執照才能服務客戶,無法隨便找兼職人員上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