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9
營業人給付國外之勞務報酬(佣金、顧問費、廣告勞務、技術服務報酬、權利金)供境內使用時,須扣繳所得稅&營業稅
■ 營業稅
403兼營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5%營業稅
※ 需逐筆列印扣繳繳款書,並彙總申報即可!!!
■ 扣繳所得稅
給付上述款項給國外營利事業,須代扣扣繳20%所得稅款,於10日內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遭處罰鍰。
■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9/downLoadMaterial?workshopAttachedId=15b9dabb07e000007d2310a9a89923c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舉例,
甲營業人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98年9月向國外購買專利權100萬元,其9-10月應稅銷售額500萬元(稅額25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則應於11月15日前申報9-10月營業稅時,按不得扣抵比例37﹪ [免稅銷售額300萬元÷(應稅銷售額500萬元+免稅銷售額300萬元)=37.5﹪,因小數點以下不計,以37﹪計算]計算應納稅額,是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18,500元(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100萬元×稅率5﹪×不得扣抵比率37﹪),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為268,500元(當期銷項稅額25萬元+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18,500元)。
❤️ 若甲為專營銷售應稅貨物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購買國外勞務部分則免予繳納營業稅,僅須於營業稅401申報書購買國外勞務欄(74欄)填入給付金額即可。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本稅外,處1至10倍之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營利事業「其他所得」時,應於給付時扣繳百分之二十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並應在代扣稅款日起十日內將該扣繳稅款繳交國庫,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最近就轄區內扣繳單位例行扣繳檢查,發現某公司與國外公司進行合作計畫已長達四年,並依約取得我國境內公司定期定額給付之各項報酬,由於其給付內容包括國外公司人員薪資、辦公場地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