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貨予租賃公司再分期付款買回之進項稅額原則上可申報扣抵
| 稅目 | 營業稅法 |
|---|---|
| 法令彙編版本 | 九十七年版 |
| 法規章節 | 第4章 稅額計算 |
| 法條 | 第15條(應納稅額之計算) |
| 分類 | 釋示函令 |
| 釋示函令標題 | 售貨予租賃公司再分期付款買回之進項稅額原則上可申報扣抵 |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營業人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復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租賃公司買回系爭貨物,所取得租賃公司一次全額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准予參照本部87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71954410號函釋規定辦理。說明:二、租賃公司係屬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出售系爭貨物時,於貨物價款外加收利息,並將利息列入銷售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買回系爭貨物之營業人取具該紙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除有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外,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97/06/10台財稅字第09700200460號函) |
http://www.ttc.gov.tw/fp.asp?xItem=56433&ctNode=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