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運輸』海運業之進、出口貨櫃在台處理費,應如何計課營業稅?
◼️ 出口運費部分,無論國輪、外輪,不分國內收取或國外收取,均可適用(零稅率)。
◼️ 進口運費部分,並非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亦免列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申報,於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時,亦免列入計算。
◼️ 進港代理費,因與外銷勞務無關,不適用零稅率規定。
出港代理費,與外銷勞務有關,適用零稅率;
但如業者無法明確劃分進港出港代理費者,應按比例(約各半)之代理費作為可適用零稅率範圍。
國際運輸海運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適用於國輪及符合修正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但書規定之外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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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
營業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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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輪出口貨物運費 國內收取部分 |
P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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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輪出口貨物運費 國內收取部分 |
P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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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輪出口貨物運費 國外收取部分 |
P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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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輪出口貨物運費 國外收取部分 |
P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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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國輪進口貨物運費 國內收取部分 |
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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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輪進口貨物運費 國內收取部分 |
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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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國輪進口貨物運費 國外預付部分 |
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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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輪來台代理費(總代理與分代理) |
出港代理費 |
Í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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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港代理費 |
P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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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船員外借代理費 |
Í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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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代理外輪進口貨佣金 |
P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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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代理外輪出口貨佣金 |
Í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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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定期船在台卸貨延滯(附加運費)費 |
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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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定期船在台裝貨延滯(附加運費)費 |
P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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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貨櫃使用延滯費(進口貨) |
P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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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出口貨櫃在台處理費(CFS或CY費) |
非船公司自行處理 |
P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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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自行處理 |
P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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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進口貨櫃在台處理費(CFS或CY費) |
船公司自行處理 |
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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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船公司自行處理 |
P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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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國輪定期傭船費(國際線) |
租與外國運輸事業計時或計程方式 |
P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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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與外國運輸事業光船出租 |
P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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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與我國運輸事業 |
P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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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外輪定期傭船費(國際線) |
租與外國運輸事業 |
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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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與我國運輸事業 |
依第36條(購買國外勞務)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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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國輪貨櫃船艙位租金收入(租予我國國際運輸事業) |
P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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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國輪貨櫃船艙位租金收入(租予外國國際運輸事業) |
Í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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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1.“-”代表非課稅範圍。
2.“P”代表應開統一發票。
3.“Í”代表免開統一發票。
4.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規定,修正第8項出港代理費部分、第9項、第11項、第17項光船出租與外國運輸事業適用零稅率部分及第20項,改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說明:
國際運輸海運業與託運人所簽訂之運送契約如有包括櫃場處理過程在內,則該項進、出口貨櫃處理,核屬本部77/12/30台財稅第770667569號函所稱「船公司自行處理」範圍,其所收取之出口貨櫃在台處理費,可適用零稅率;進口貨櫃在台處理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89/03/14台財稅第890451747號函)
一、第1至4項,係指出口運費部分,無論國輪、外輪,亦不分國內收取或國外收取,均可適用零稅率,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二、第5至7項,係指進口運費部分,並非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亦免列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申報,於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時,亦免列入計算。
三、第8項,為船務代理業在外輪來台時,所收代理費,係因外輪來台有關船員之安排、加油、修護、船舶報關進港及船舶靠岸等工作,均須由船務代理行安排照料,而由船務代理行按提供勞務之項目,按船舶噸位向船公司收取代理費,其中包括船舶進港與出港兩部分,進港部分之代理費,因與外銷勞務無關,不適用零稅率規定。出港部分與外銷勞務有關,可依第七條第二款前段規定適用零稅率;但如業者無法明確劃分進港出港代理費者,應按比例(約各半)之代理費作為可適用零稅率範圍。
四、第9項,為船員外借代理費,係指招聘船員至船上服務,所收手續費,由於船員係在公海上及為外國之船公司服務(勞務在國外使用),此項由船務代理業仲介之代理費可認為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依第七條第二款後段規定適用零稅率。
五、第10項,為代理進口貨佣金,因與外銷無關,無第七條第二款「與外銷有關勞務」規定之適用,應依法開立發票課稅。
六、第11項,為代理外輪出口貨佣金,係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可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
七、第12及第13項,為船舶在台靠港,因進口商延滯卸貨或出口商延滯裝貨,而使船舶增加費用支出,所附加之運費核屬運費一部分,可依第七條第五款國際間運輸規定適用零稅率。
八、第14項,貨櫃使用延滯費,係指貨櫃場向貨櫃使用人所加收之貨櫃延滯歸運費用,核屬貨櫃場之銷售額,與外銷無關(進口貨)部分,應開立發票課稅。
九、第15項,為出口貨櫃在台處理費,包括CFS(散裝)及CY(整櫃)之處理費,如由船公司自行處理,則屬其運費之一部分,仍按國際間運輸適用零稅率;如非由船公司自行處理,而由其他營業人或貨櫃場提供勞務處理者,應依法課稅。
十、第16項,為進口貨櫃在台處理費,如係由船公司自行處理,則屬進口運費一部分,並非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如非由船公司自行處理,而由其他營業人或貨櫃場提供勞務處理者,應依法課稅。
十一、第17項,為國輪定期傭船費,係指國際線而言。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或計程方式出租與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經營國際間運輸,其收入仍屬運費性質,其自我國境內為承租人載運客貨出境部分,可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光船出租,其船舶在一定期間交付承租人營運使用,其收入應按租金課徵營業稅。又國輪相互調配出租收取代價,出租人取得之租金收入,應按五%徵收率計算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依法扣抵;至承租人以租用之輪船,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可依同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其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或航線不經過我國境內港埠者,其運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十二、第18項,外輪定期傭船費,其中外輪租與外國運輸業,其租金收入,並非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如出租行為係由在台船務代理行代為出租,則出租行為在國內發生,係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依第七條第二款後段規定適用零稅率。如係出租與我國運輸事業,則應分別情形處理,外輪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固定營業場所辦理課稅;如在台無固定營業場者,應由我國運輸事業依第三十六條購買國外勞務之規定辦理報繳。
十三、第19項,為國輪貨櫃船艙位出租我國運輸事業之租金收入,應依法課稅。
十四、第20項,為國輪貨櫃船艙位租與外國運輸事業之租金收入,係屬國內提供國外使用之勞務,可依第七條第二款後段規定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