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遣費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資遣勞工應支付資遣費,其金額之計算應依照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之年資分別計算。
(1)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 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勞動基準法第17條(舊制) 規定,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1個月計。
(3) 資遣費試算參考: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二、當月工資
(1)不得以勞工工作期間,未達試用期之天數為理由拒發工資。
(2)當月工資與資遣費給付方式,應依照勞資雙方以往協商之給付方式給予,不宜以勞工當月離職為理由而衍生其他規定,
例如要求最後一個月工資必須由勞工親自現金領取等,避免衍生勞資糾紛。
三、預告期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甲員工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雇主於109年3月10日當天告訴甲做到今天就好。
因未於10天前預告甲要終止契約,故給付甲10天預告工資,但甲實際契約終止日仍應是3月10日,而不是順延10天變成3月20日。
雇主資遣年資未滿3個月之勞工,其預告期間法無明定,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但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勞工離職10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資遣通報。
員工工作未滿10日者,至遲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Q&A
https://ilabor.ntpc.gov.tw/page/layoff/layoff-qa
四、特別休假,折算薪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舉例: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免計入薪資所得,但若是優於勞基法給的休假,而發放的薪資則是應稅之薪資所得。
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Q&A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2815/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五、離職當月獎金
在職期間,應發放但尚未發放勞工的傭金、獎金、紅利、抽成,雇主宜先與勞工約定離職後之給付方式。
六、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據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給付。
給付標準為投保級距60%至80%,期間可達6至9個月。
離職證明書
https://www.bli.gov.tw/0104213.html
七、資遣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若逾期通報恐遭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線上通報系統 https://layoff.ejob.gov.tw/
八、資遣費屬退職所得,超過「定額免稅」部分,須扣繳課稅。
資遣費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採定額免稅
依財政部公告109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其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所得額為0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如為分期領取者,以109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甲公司資遣乙君,於109年1月2日給付乙君資遣費,如乙君在甲公司有3年6個月年資,則退職服務年資以4年計。
若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500,000元,因未逾定額免稅720,000元(180,000元X4),故乙君所領取之資遣費,全數免扣繳稅額並免申報。
倘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1,000,000元,則其免稅額度為901,000元(720,000元+362,000元/2),甲公司應以其餘額99,000元依法扣繳稅額及申報,乙君應將99,000元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