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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 / 奢侈稅
房地合一 / 奢侈稅
2015-12-28
發還原被徵收土地後2年內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5-12-28
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
2015-12-28
分別按新、舊制計稅的房地交易所得與損失,不能互相扣抵
2015-12-25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2015-12-25
售繼承屋 有條件採舊制課稅
2015-12-25
房地新舊制 所得損失不互抵
2015-12-22
夫妻分居符合稅法認定標準,於房地合一稅制六年未曾適用自住優惠稅率時得個別認定
2015-12-17
104年12月31日以前訂約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及土地,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務請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5-12-16
105年1月1日以後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不動產,停止課徵特銷稅(俗稱奢侈稅)。
2015-12-15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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