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零稅率及三角(多角)貿易處理實務
壹、 |
有關營業稅零稅率之法律規定 |
|
|||||||
|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
||||||
|
|
第一條: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
|
|||||
|
|
第四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
|
|||||
|
|
第五條: |
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進口: |
|
|||||
一、 |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不包括在內。 |
||||||||
二、 |
貨物自前款但書所列之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
||||||||
|
|
第七條: |
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
|
|||||
一、 |
外銷貨物。 |
||||||||
二、 |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
||||||||
三、 |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
||||||||
四、 |
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制品。 |
||||||||
五、 |
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
||||||||
六、 |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
||||||||
七、 |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
||||||||
|
|
第卅五條 |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
|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
|||||||||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第卅九條 |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
|
|||||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
|||||||||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
|||||||||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
|||||||||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
|||||||||
|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
|
||||||
|
|
第七條: |
本法第五條第一款但書及第七條第四款所稱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外銷事業。 |
|
|||||
所稱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指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園區事業。 |
|||||||||
所稱保稅工廠,指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規定登記成立之海關管理保稅工廠。 |
|||||||||
所稱保稅倉庫,指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經海關登記核准之保稅倉庫。 |
|||||||||
|
|
第十一條: |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左: |
|
|||||
一、 |
以貨物外銷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
||||||||
二、 |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
||||||||
三、 |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號碼之售貨單。 |
||||||||
四、 |
銷售貨物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為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各該事業、工廠或倉庫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
||||||||
五、 |
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
||||||||
六、 |
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
||||||||
七、 |
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
||||||||
八、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
||||||||
|
◎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
||||||
|
|
第四條: |
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
|
|||||
27. |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
||||||||
32. |
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 |
||||||||
33.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
||||||||
|
貳、 |
三角貿易之定義 |
|
||||||
|
|
三角貿易係指我國廠商﹝中間商﹞接受國外買方之訂貨,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賣方)採購,貨物由賣方逕運往國外買方,或雖運往我國改換包裝但貨物不通關,再轉運銷售買方的貿易方式。如以信用狀交易,通稱國外買方所開信用狀為Master L/C),轉開之信用狀為back-to-back L/C;其出口押匯,與一般出口押匯無異。 由於國際貿易型態日新月異,衍生「變型三角貿易」或「多角貿易」百花齊放,例如: 一、將貨物運往第三國加工後,直接運銷國外買主。 二、將貨物運往第三國加工後復運進口,再整理後運銷國外買主。 三、貨物由國內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 四、免稅區廠商將外銷貨物交由免稅區加工後外銷。 五、將貨物運往國外發貨倉庫再行銷售。 六、就國外客戶所訂購之貨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買。 |
|
||||||
|
參、 |
三角(多角)貿易適用零稅率之解釋函令 |
|
||||||
|
◎ |
應否按進、銷貨處理之釋示 |
|
||||||
|
|
01. |
財政部90/9/20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函: 關於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丙於交貨時所開立之商業發票與提貨單等交易資料,皆以乙為抬頭,而甲不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則係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尚非屬甲銷售貨物之行為,故甲應就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按其取得來源,開立以丙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以乙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如甲係以自已之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者(甲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則核屬甲之銷貨行為,甲應按進、銷貨之方式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 |
|
|||||
|
|
02. |
財政部88/8/5台財稅第881933421號函: 主旨:貴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貴公司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 說明: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
|||||
|
|
03. |
財政部79/11/19台財稅第790343956號函: 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國外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無報關提貨憑證,非屬外銷貨物或進口貨物範疇,不宜按進、銷貨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
|
|||||
|
◎ |
三角貿易應取具何種證明文件以適用零稅率之釋示 |
|
||||||
|
|
04. |
財政部77/8/18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 主旨: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及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修正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來信用狀,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者,該營業人得依主旨規定辦理。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部分,准由該營業人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 按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
|
|||||
|
|
05. |
財政部78/11/23台財稅第780691662號函 外匯管制放寬後,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時,未開立信用狀(L/C),以電匯(T/T)方式支付貨款,其取得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准憑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有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第三國供應商出貨文件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適用零稅率。 |
|
|||||
|
|
06. |
財政部79/6/30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 一、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本部75/7/29日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乙公司與丁公司合作從事轉口貿易之情形,乙公司既以收取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為保證,洽由辦理外匯銀行轉開國內信用狀予丁公司,其貨物並以丁公司名義進口(不經通關程序),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乙公司可依前項本部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之規定辦理;至丁公司部分,可憑海關簽署之輸出許可證上所載之出口金額,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
|
|||||
|
|
07. |
財政部82/8/11台財稅第821493951號函 主旨: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若實際出口數量與國外客戶訂購數量不同,致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與貿易商收受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金額不同,貿易商准按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減除供應商結匯金額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 說明:貿易商接獲國外客戶信用狀,復轉開信用狀向國內供應商訂購貨品,並約定由供應商以自己名義直接外銷之三角貿易,若因供應商實際出口數量與國外客戶原訂購數量不同等因素,致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與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金額不同,貿易商准憑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之影本及有關交易文件影本,按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開立予國外客戶發票之金額)減供應商結匯金額(供應商外銷貨物之收入)之差額(即貿易商實際結匯之金額)計算佣金收入,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
|
|||||
|
|
08. |
財政部81/12/30台財稅第810871466號函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信用狀訂貨,轉請第三國廠商直接交貨並以新台幣支付與來台洽商之國外貨物供應商之貿易型態,准其檢附國外客戶信用狀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三方交易證明文件(如訂貨單、提貨單等)、交貨證明文件、支付第三國供應商新台幣之付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對帳單等)及第三國供應商出具之收款證明收據等文件影本,做為計算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及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
|
|||||
|
|
09. |
財政部83/5/4台財稅第831592151號函 營業人接收國外客戶訂單,復轉向加工出口區廠商訂貨,並由加工出口區之廠商名義直接對國外客戶交貨者,該營業人應依本部75/2/17台財稅第7521313號函規定,按收付款之差額作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收付款證明文件、國外客戶訂單、國內訂貨文件……等),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按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
|
|||||
|
|
10. |
財政部75/8/16台財稅第7561253號函 貴中心委託國外驗船機構在國外港口檢驗船舶,依合約規定在國外收費所取得之分成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
|
|||||
|
|
11. |
財政部75/12/18台財稅第7582823號函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交由職員或客戶攜帶出口外銷貨物取得外匯之銷售額,可憑出口地海關核驗簽章證明出口之「攜帶保稅工廠樣品出口切結書」,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八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 |
|
|||||
|
|
12. |
財政部76/12/15台財稅第760242251號函 關於營業人以郵寄方式外銷貨物,如未辦理報關者,可憑郵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之戳記,並於該執據左下方自行填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日期號碼作為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按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
|
|||||
|
|
13. |
財政部78/2/16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 茲將營業人以郵政快捷郵件及陸空聯運包裹遞送貨物外銷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應辦理事項分別規定如次:(一)依照現行廠商申請輸出貨品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及郵包免稅與免驗簽證限度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營業人寄往國外之郵包,如屬授權銀行簽證之准許出口類貨品,其離岸價格未逾美金五千元或其等值者固無須報關,但營業人如為本身業務需要,仍得於出口時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以便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檢件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二)營業人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其價值未逾前項規定限額,亦未辦理報關者,准憑郵局掣發之「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於執據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交寄內容(內裝何物)欄,分別填明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交寄物品之名稱、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做為申報外銷貨物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營業人對上項執據正本如須保存,未便檢送稽徵機關申報者,可以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或加蓋戳記作為申報外銷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六)營業人如係無償郵寄贈送貨樣(交寄時執據上已寫明樣品、無商業價值SAMPLE OF NO COMMERCIAL VALUE)者,依本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如收到國外寄達貨款者,營業人仍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該項銷售額如欲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或銀行對帳單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
|
|||||
|
|
14. |
財政部84/1/25台財稅第841603923號函 營業人以郵政航空包裹或水陸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其郵包離岸價格未逾美金五千元或其等值者,如未繕具出口報單辦理報關,准憑郵局掣發載有寄件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航空包裹執據」或「水陸包裹執據」做為申報外銷貨物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
|
|||||
|
|
15. |
財政部86/5/12台財稅第861895076號函 營業人取具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所出具受託運送貨物出口之國際包裹執據,其載有寄件人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交寄物品之名稱、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者,得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
|
|||||
|
|
16. |
財政部87/3/24台財稅第871936080號函 關於本部86/5/12台財稅第861895076號函,有關營業人委託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外銷貨物者,可持憑該從事快遞業務之營業人所出具之國際包裹執據,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之規定,對該國際包裹之價值,尚無金額之限制。 |
|
|||||
|
|
17. |
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537959號函 主旨:營業人外銷之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廠商或其他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該項貨物實際出口後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有關出口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說明:營業人(甲)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廠商或其他廠商(乙)組合、併裝後,由乙廠商報關出口,營業人(甲)外銷貨物之銷售額應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為兼顧事實,可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辦理,惟應於送貨時,取具經乙廠商簽收之送貨單或由乙廠商出具註明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係接受國外×××廠商委託組合裝配字樣之收貨憑證,以備稽徵機關查核(按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
|
|||||
|
|
18. |
財政部79/2/14台財稅第780716401號函 ××公司外銷之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交付國內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憑該公司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證明書正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
|
|||||
|
|
19. |
財政部80/3/21台財稅第800098343號函 ××電腦公司生產電腦產品外銷,因國外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零稅率,至應檢附之文件,請該管稽徵機關逕依其提供,例如書信、電報往來等,本於職權核辦。(按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
|
|||||
|
|
20. |
財政部81/6/1台財稅第810192089號函 主旨:營業人生產遊艇外銷,在尚未交貨輸出,取得經海關驗證之輸出許可證或出口報單前其預收之外匯收入,既已先行開立發票,可暫先驗憑國外客戶簽定之合約書與匯入匯款通知書或外匯水單適用零稅率。 說明:營業人如因外銷貨物之產製期間較長,在取得經海關驗證之輸出許可證或出口報單前,已就預收貨款部分開立統一發票,為兼顧事實,同意照主旨辦理。 |
|
|||||
|
|
21. |
財政部84/11/22台財稅第841659821號函 主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外銷貨物,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一、關於該公司交由職員或客戶攜帶出口之貨物所取得外匯之銷售額,可否憑出口地海關核章之該公司商業發票影本適用零稅率乙節,經查目前海關並無在商業發票影本核章之作業,故不發生來函請釋之問題。二、至營業人外銷貨物報經海關出口並已向稅捐稽徵處申報銷售額,嗣後因故須向國外客戶追加貨款(惟品名、數量不變)者,則該追加貨款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得檢附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出口報單、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另開立之追加貨款發票影本等),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按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
|
|||||
|
|
22. |
財政部87/7/15台財稅第871954372號函 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工廠加工後,再由加工廠商辦理報關出口者,園區事業可於該項外銷貨物交付加工後,檢據相關證明文件(如海關核發之P2報單等)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
|
|||||
|
|
23. |
財政部75/6/18台財稅第7524854號函、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公證業受國外客戶委託承辦外銷貨物之公證業務,如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者,應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
|
|||||
|
|
24. |
財政部75/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立信用狀為保證,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而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者,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
|
|||||
|
|
25. |
財政部84/12/13台財稅第841660676號函 營業人接受大陸地區客戶訂購貨物,轉向大陸地區供應商訂貨,並委由該供應商直接交貨與大陸客戶之貿易型態,應依收付款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比照本部81/12/30台財稅第810871466號函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
|
|||||
|
|
26. |
財政部85/7/24台財稅第851912320號函 主旨:關於國內廠商(以下簡稱甲方)接受國外客戶(以下簡稱乙方)委託,就乙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乙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國外、國內廠商(以下簡稱丙、丁方),再由丙、丁方匯付貨款予乙方,乙方再支付加工費予甲方之交易型態,則甲方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一、甲方就乙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國外乙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丙、丁方,如經查明甲方係受乙方之委託,則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係屬甲方銷售乙方委託代銷之貨物,應視為甲方之銷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二、至甲方提供加工勞務之產品如係在國外使用,則屬甲方銷售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所收取之加工費收入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惟如該產品係在國內使用,則尚無開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
|
|||||
|
|
27. |
財政部75/12/17台財稅第7582704號函、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貴協會接受國內輪船公司委託,在國內港口辦理輪船(包括權宜輪船)或船用品之檢查,收取檢查費,應依營業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按徵收率五%課徵營業稅。若接受國外輪船公司委託在國內港口檢查其船舶,收取檢查費,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者,准依同法第七條第二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
|
|||||
|
|
28. |
財政部76/8/24台財稅第761188399號函 主旨:營業人(註:船務代理人除外)提供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外匯收入如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因而未能取得外匯證明文件者,准由營業人填具「營業人銷售勞務取得未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銀行之外匯收入申報表」(如附件),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或銀行對帳單等)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 |
|
|||||
|
|
29. |
財政部82/11/15台財稅第821502098號函 主旨:營業人銷售供國外使用之勞務所取得之收入,如於國外支付費用後,僅以餘額匯入國內,則該銷售勞務所取得之收入,應按全額列報銷售額並准憑相關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說明:營業人銷售供國外使用之勞務所取得之收入,如須在國外支付費用,僅以餘額匯回國內,致銀行掣發之外匯收入款憑證金額少於契約所載金額,惟該項提供之勞務既係在國外使用,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應准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契約文件、支付費用款項憑證……等)影本,按主旨規定辦理。 |
|
|||||
|
|
30. |
財政部83/8/24台財稅第831607203號函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國內廠商加工後,由國內廠商辦理報關出口之外銷案件,本部關稅總局將自本(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起,於其訂定之「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八、統計方式出口(一)應列統計之出口貨物代碼中,增列代碼「06」(國外提供原料委託加工出口)以供填報,嗣後此類案件免再列入總額交查作業範圍。至國內廠商收取上開加工費收入,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准予適用零稅率,於申報銷售額時,應填列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中「非經海關出口應檢附證明文件者」一欄,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檢附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以供查核。 |
|
|||||
|
|
31. |
財政部86/8/27台財稅第861913147號函 主旨:核釋電信業者經營行動電話業務有關營業稅課徵規定。 說明:一、查電信業係屬公用事業,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其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故電信業者如於尚未收款前,先憑帳單金額報繳營業稅,嗣後用戶不付費時,准其就該未收回之價款部分,檢附證明憑以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售額及銷項稅額。二、電信業者之用戶使用行動電話透過該業者連接其他國內外電信業者之網路,接通國際電話,該國際電話費收入,准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三、外國漫遊電信用戶來台期間,使用國內電信業者之電信網路接通國際或國內電話,該電話費收入經拆帳後,屬於該母國電信事業收入部分,核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不課徵營業稅;其屬於國內業者之收入部分,因其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其中國際電話費之拆帳收入,准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
|
|||||
|
|
32. |
財政部89/8/19台財稅第890455231號函 主旨: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得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說明: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前段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鑒於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七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憑證應由營業人依規定年限保存,爰規定如主旨,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由營業人依規定保存並供查核。 |
|
|||||
|
|
33. |
財政部賦稅署75/5/21台稅二發第7523453號書函、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工廠之原料,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適用零稅率,不因該原料是否為保稅品而受影響。 |
|
|||||
|
|
34. |
財政部79/10/20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 主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於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之事業加工後,由加工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該項貨物交付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海關核發之交易申報書等文件,適用零稅率。 說明: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物資出入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皆有完善之管理,並應報經駐區海關查驗放行,暨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物資出入數量、金額,以供主管機關及海關稽核。是以本案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貨物交付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之其他園區事業加工後,由加工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貨物交付加工廠商時,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憑海關核發之「區與區間相互交易綜合申報書」或「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事業交易申報書」等有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
|
|||||
|
|
35. |
財政部84/11/22台財稅第841659015號函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甲)接受免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另一保稅工廠(乙)訂貨,並由乙直接交貨與首開免稅區購買人之交易型態,核屬甲保稅工廠之銷貨,應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購貨人,並適用營業稅法第十條稅率,惟銷售之貨物如符合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其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
|
|||||
|
|
36. |
財政部75/10/21台財稅第7565814號函 主旨:營業人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所使用之物品,准由供應物品之營業人,檢附輪船公司或其代理行簽署證明文件,逕行辦理報關手續,領取出口報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依法適用零稅率。說明:銷售物品與國際運輸用船舶使用之供應商,於辦理報關時,准由海關查驗輪船公司或其代理行簽署之證明文件後,於出口報單「貨物輸出入」欄填列供應商名稱,其下方「受右開機關委託」欄內列明船公司或代理行名稱,其餘部分仍依原有規定,發給供應商申報適用零稅率,俾資兼顧。惟如由輪船公司或其代理行自行報關者,其出口報單即不得由供應人申報適用零稅率。 |
|
|||||
|
|
37. |
財政部77/6/28台財稅第770536286號函 主旨:營業人銷售與國際運輸用船舶所使用之日用品及食品,准由供應物品之營業人,檢附經海關簽發裝貨准單,並經碼頭值勤關員於裝貨准單及供應船舶日用品申報表上簽章,證明貨品確已裝船無訛之單據,作為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說明:船舶用品分為船用品及船舶日用品,船用品乃船舶本體所需用之物品,其品目包含艙面物料及機艙物料,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以「出口報單」申報,並以該報單作為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前經本部75/10/21台財稅第7565814號函核釋。至船舶日用品為船員及乘客之日用品與食品,據報係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或日用品供應商以「供應船舶日用品申報表」,詳列品名、數量、價值等經蓋章後,持向海關稽查組申請,經審核數量合理後,簽蓋放行船舶日用品專用之「裝船准單」連同申報表發交申請人,憑以載運日用品或食品至碼頭船邊,並由碼頭值勤關員查驗相符簽註後裝船,經核准之日用品如因故未能裝船,申請人應將裝船准單連同申報表退回海關稽查組辦理註銷,以資覈實。 |
|
|||||
|
|
38. |
財政部75/6/17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 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 |
|
|||||
|
|
39. |
財政部75/12/17台財稅第7583203號函 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自七十六年元月一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 |
|
|||||
|
|
40. |
財政部89/4/1台財稅第890450962號函 主旨:核釋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及實際銷售時,有關銷售額之認定疑義。 說明: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至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之調整數。 |
|
|||||
|
|
41. |
財政部77/11/15台財稅第770665884號函 主旨:檢送營業人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及營業人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之會議記錄乙份。 附件:會議紀錄提案二:營業人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買受人,該外銷貨物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以何種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決議:營業人將貨物運往國外加工時,應憑經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記載之貨價,先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俟加工後,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再憑有關交易證明文件,按交易總額減除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後之差額部分開立統一發票核實認定。(按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
|
|||||
|
|
42. |
財政部賦稅署75/10/24台稅二發第7573792號函、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主旨:貨物由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輸往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其銷售對象為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 說明:輸往保稅工廠之貨物,其屬合於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者,應取得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否則應依五%徵收率計算課徵營業稅。 |
|
|||||
|
|
43. |
財政部75/5/20台財稅第7523868號函、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外銷開立發票時限及適用零稅率應具備證明文件問題,函復如說明。 說明:茲就有關問題分別答復如次:籾貴公司銷售與××海運公司供國際運輸用船舶所使用之貨櫃,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七款規定固得適用零稅率,但應具備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方有其適用。至於發貨前已預收之貨款部分,依規定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由××海運公司於貴公司所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註記「本件預付貨款係本公司購買貨櫃供國際運輸之船舶所使用」無訛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資證明。 |
|
|||||
|
|
44. |
財政部79/1/24台財稅第790621107號函 營業人以不結匯方式,將原料、物料、半製品運往國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經整理品檢後運銷國外買受人者,得於貨物出口時,開立統一發票適用零稅率,無庸於運往國外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 按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 |
|
|||||
|
|
|
|
|
|||||
|
◎ |
多角貿易應取具何種證明文件以適用零稅率之釋示 |
|
||||||
|
|
45. |
財政部81/9/18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 主旨:關於營業人經營多角貿易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取具何種證明文件以適用零稅率一案,復如說明。 說明:國內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國內乙公司訂貨,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該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多角貿易型態,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適用零稅率,茲補充規定如次:(一)甲公司應依本部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七九○六四七四九一號函規定,按收付款差額,視為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外匯證明文件、甲公司開立給與乙公司之訂貨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乙公司開立給與甲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甲公司付款證明文件及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申報適用零稅率。(二)乙公司應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影本(如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之日起三日內,開立以第三國供應商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甲公司之訂貨文件、第三國供應商開立給與乙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暨乙公司給付該第三國供應商款項證明文件,及該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
|
|||||
|
|
46. |
財政部84/10/19台財稅第841651421號函 國外客戶向本國貿易商(甲)訂購貨物,甲轉向營業人(乙)訂貨,該營業人(乙)復轉向國內供應工廠(丙)訂貨,並委由丙直接出口交與國外客戶之多角貿易型態,營業人(乙)准依本部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一○三二六九五六號函規定,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至遲於收到國內供應工廠出口單據影本之日起三日內,開立以國外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與本國貿易商、本國貿易商與營業人(乙)及營業人(乙)與國內供應工廠間之訂貨文件,收付款證明影本及國內供應工廠出口單據影本...等),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
|
|||||
|
|
|
|
|
|||||
|
◎ |
不適用零稅率之釋示 |
|
||||||
|
|
47. |
財政部75/7/30台財稅第7556549號函 ××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日商訂貨,外匯由日商以電匯方式匯入,貨物由該公司直接送交日商指定之國內買受人,不符合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外銷貨物之規定,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依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 |
|
|||||
|
|
48. |
財政部75/10/2台財稅第7571723號函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約定製造新產品之模具費,由國外客戶負擔,因模具係在國內使用,並未出口,其依約定匯入供購置模具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模具製造商製售模具,係屬另一銷售行為,兩者均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徵收率五%課徵營業稅,尚無代收代付之適用。 |
|
|||||
|
|
49. |
財政部84/9/6台財稅第841646304號函 依本部82/8/26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規定,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銷售與國外客戶而在區內供製造該國外客戶訂購產品所使用之模具,若該模具確係在區內使用,則區內事業依約定取得銷售模具之外匯收入,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本案據貴市稅捐稽徵處查告,使用模具生產製造該訂單產品所需原料之原料供應廠商非屬免稅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保稅工廠等免稅區內之營業人,該模具既非在免稅區內使用,則其向國外客戶收取之模具外匯收入不適用本部上開函釋之規定。 |
|
|||||
|
|
50. |
財政部75/5/5台財稅第7545545號函 主旨: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 |
|
|||||
|
|
51. |
財政部87/8/6台財稅第871958807號函 主旨:××船務公司代理新加坡○○公司在台經營公海漫遊航線之營運收入,尚無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五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說明:一、有關新加坡商○○公司經交通部同意增闢公海漫遊航線,由基隆港出發,行至公海漫遊二日後返航基隆港,因該航線無特定目的地,且偏重娛樂性質,與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五款國際間之運輸適用零稅率之立法意旨尚不相符,故該航線營運收入之營業稅,尚無上開零稅率規定之適用。二、至於××船務代理公司委託國內旅行業者代為銷售上開公海漫遊航線船位之相關開立憑證作業,准比照本部86/12/26台財稅第861931511號函釋說明三規定辦理。 |
|
|||||
|
|
52. |
財政部81/9/10台財稅第810838167號函 ××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予××市漁業管理處供解體之遠洋漁船,既已非供遠洋漁業使用,其銷售額尚無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六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計課營業稅。 |
|
|||||
|
|
53. |
財政部賦稅署75/4/3台稅二發第7522653號函、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主旨:××航勤服務公司提供之勞務服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無該法第七條零稅率之適用。 說明:××航勤服務公司之營業收入項目既為提供國際航機落地後或起飛前之地勤服務,並非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七款之修繕勞務,其提供之勞務,與同法第七條零稅率之規定不符。 |
|
|||||
|
|
54. |
財政部75/7/2台財稅第7524731號函、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主旨:×驗船協會台灣辦事處提供檢驗服務收取之報酬,不適用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七款零稅率之規定。 說明:該驗船協會在台之服務項目為:(一)船用材料、機件之檢驗。(二)新船建造中之檢驗。(三)入級船舶之定期檢驗與發證。上述提供項目均為「檢驗」,非屬「修繕」。 |
|
|||||
|
|
55. |
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一)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或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向國外租用之機器、設備所支付之租金,支付時無需開立統一發票;如出租人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承租人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二)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一語,係包括應稅及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在內。(四)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或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將其所有模型無償提供非免稅區之營業人使用,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係屬視為銷售勞務範圍,應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不適用同法第七條零稅率之規定,至開立發票金額,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當地同時銷售該項勞務之市場價格為準。(五)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八)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
|||||
|
|
|
|
|
|||||
|
◎ |
適用零稅率外銷貨物復運進口之釋示 |
|
||||||
|
|
56. |
財政部81/5/30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 主旨: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除注意查核有否依規定列帳外,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至其申報方式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廿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即申報書十九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即申報書廿三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申報書一一三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俾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
|
|||||
|
|
|
|
|
|||||
|
◎ |
其他疑義解釋函令 |
|
||||||
|
|
57. |
財政部77/11/1台財稅第770368812號函 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係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同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 者為限。 |
|
|||||
|
|
58. |
財政部87/4/1台財稅第871936481號函 主旨:核釋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物流中心,委託國內營利事業代為輸入、儲存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予國內客戶相關所得稅及營業稅課稅疑義。 說明:二、所得稅方面:(略)。三、營業稅方面:營業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外國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國內營業代理人在臺儲備及交付該外國營業人所有之貨物予國內客戶,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係屬國內營業代理人銷售該外國營業人委託代銷之貨物,應由國內營業代理人按視為銷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如屬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並可依同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又上開貨物如自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銷售至國內課稅區,且已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者,依本部75/4/3台財稅第7522024號函規定,免予開立統一發票。至該外國營業人在臺之權利金收入部分,如非屬國內營業代理人代理之業務範圍,免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
|
|
59. |
財政部81/01/03台財關第800830176號函 主旨:廠商報運貨物進口,經海關核發稅單,繳納稅款後,將簽放提單發交其委託之代理報關人,嗣部分貨物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復運出口,可否准予退還該部分之稅款,海關在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本案已繳納進口稅款並已放行,故無關稅法第二十八條(按現行法為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免徵關稅之適用。 |
|
|||||
|
|
60. |
財政部81/06/16台財關第810230800號函 主旨:所報貿易商或代理商存儲於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售予國內貿易商並以三角貿易方式退運國外案件,究應如何辦理通關作業乙案,請本於職權逕行核處。 說明:一、查「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在報關進口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退運出口者免稅。」為關稅法第三十五條(按現行法為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故存儲於保稅倉庫之貨物如原貨退運出口,依規定自應免徵關稅。 二、又本部67年1月31日(67)台財關第11160號函釋示貿易商或代理商轉售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時應否繳納進口稅捐乙節,如係申請出倉進口,依上開規定自應依法報關進口繳納關稅,倘係退運出口或轉往保稅區,則應無繳納關稅之情事。 |
|
|||||
|
|
61. |
財政部75/11/10台財關第7573116號函附件 商討「類似三角貿易之行為介入保稅工廠B1B2案件應如何處理案」會議紀錄結論: 一、國內課稅區廠商(簡稱甲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訂購產品,直接收取外匯,並依指示將所訂購之產品交與其他廠商(簡稱乙廠商,包括課稅區廠商、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及保稅工廠)另行組合或併裝後包裝出口而須辦理沖退稅者,得由乙廠商檢憑輸出許可證(該輸出許可證應以最後出口貨品名稱,按全額申請簽證出口,並備註「本案貨品中××××部分之貨款×××元已由×××公司『或行號』於×年×月×日向×××銀行押匯『結匯證書號碼××××』收取」字樣)報關出口,並於出口報單上載明甲廠商之名稱、甲廠商交付產品之內容(含品名、規格、數量、金額)及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及號碼,報經出口地海關驗放後,准予核發出口副報單,俾供甲廠商、乙廠商或其他有關廠商依規定持憑辦理沖退稅捐或銷帳。 二、依前項方式辦理通關者,應以組合或併裝後包裝出口之貨物,仍易於辨識組合或併裝前原交付產品之形態,且查驗無困難者為限。 三、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及保稅工廠之產品,如有類似前述情形,交付其他保稅廠商另行組合或併裝後包裝出口者,亦准予比照前述方式辦理,但應先行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並於保稅物品出廠時,設置保稅物品外運紀錄卡,據實登記,且依規定填具出廠放行單。 四、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如有接受其他廠商交付產品組合或併裝出口之需要者,得參據前述通關方式辦理。 |
|
|||||
|
|
62. |
財政部關稅總局86/05/17台總局緝第86103885號函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前段明示除第一項第一款(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及第八款(醫療用中藥材)外,其餘大陸地區物品不得利用台灣地區通商口岸報運銷售至第三地區。其第五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之物品,應退運原發貨地。」上揭規定應係在海關查驗發現或接獲密告前即已向關申報退運或三角貿易,方有其適用。倘如在申請退運或報明係三角貿易前即被海關查獲有虛報產地,企圖逃避管制情事,則其已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於先,依法自應論處,以防不法廠商利用「退運」或「三角貿易」逃避海關處分,造成查緝上之漏洞。 |
|
|||||
|
|
63. |
財政部91/11/01台財稅第0910456120號函 廠商以三角貿易方式向海關同時申報進、出口報單報運貨物進出口,經查有短報貨物數量情事,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營業稅之徵免與處罰原則,應依本部78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70667593號函規定辦理。 |
|
|||||
|
|
64. |
三角貿易通關手續 (一)台北航空貨運站暫行提供轉口倉俱進儲及轉運三角貿易貨物、報關時須於進出口報單上 第4欄「貨物存放處所」填報轉口倉倉庫代碼C2102,其餘填報事項悉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規定辦理。 (二)海關設單一窗口,由出口組專責辦理通關作業,作業方式為:報關業者須同時提出進、出口報單及三角貿易轉運申請書(附件一)向出口組投單,經海關電腦篩選核定應驗則予查驗(C3),其餘列為應審免驗(C2),通關程序請參作業流程圖(附件二)。貨物放行後不加封,不押運,由貨運站負責保管及防止掉包之責任。 (三)進口人需於貨物進倉前通知航空公司將貨物進儲轉口倉。如貨物未卸存轉口倉,則仍依目前通關作業方式辦理。 (四)貨運站依航空公司進口貨物艙單上註記將三角貿易貨物存放轉口倉。 (五)報關業者會同海關辦理三角貿易貨物驗貨或補貼標籤時,可申請「陪驗證」進入轉口倉。(六)三角貿易貨物核定應審免驗時,報關業者持憑提單申請出口組將進出口報單連同三角貿易 轉運申請書送稽查組倉庫課辦理補貼標籤手續。 |
|
|||||
|
|
|
|
|
|||||
|
肆、 |
海關進出口報單類別代碼 |
|
||||||
|
|
|
各碼意義說明: 第一碼:為文字,表示各區報單類別 G:進出一般課稅區報單別 B:進出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或科園區報單別 D:進出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報單別 第二碼:為數字,細分各區報單種類 (一)進口報單:G1外貨進口 G2本地補稅案件 G7 國貨復進口 D2 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 B6 保稅廠輸入貨物(原料) D7 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 D8 外貨進保稅倉 (二)出口報單:G3 外貨復出口 G5 國貨出口 D1 課稅區售與或退回保稅倉 D5 保稅倉貨物出口 D9國貨進保稅倉 B1課稅區售與保稅廠 B2保稅廠相互交易或售與保稅倉 B8 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 B9保稅廠產品出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