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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2

高雄國稅局提醒豪雨受災民眾記得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據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訊息,輕颱康芮為中、南部帶來超大豪雨,對臺灣造成災情,提醒民眾,在忙於防颱及救災之際,務必記得要保存證據(例如照片),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或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出災害損失之確實證據,列報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該局表示,民眾如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之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另提醒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並指出,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下載及列印(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仍有不明瞭的地方,除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詢問外,還可以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