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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4

房屋拆除後,應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台中訊)近日有民眾購買新屋,要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時,被告知自住房屋已3戶,必須放棄原有1戶自住房屋才能申請,經查明後發現是老舊房屋早已拆除,忘了向稅務局提出申報註銷稅籍。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才能註銷稅籍停止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算30日內,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同意自拆除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果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且未檢附相關拆除佐證資料者,無法追溯至房屋拆除之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僅得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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